效力待定合同要在一個月內追認。
1、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針對這一問題,下面搜集相關的法律知識,以供閱讀和參考!
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法》中兩次提到“追認”這個概念。追認是現代民事法律規范中允許本人對于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嗣后承認制度。追認權即是本人通過特定的法律行為,使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行為成為有效法律行為的權利。
一、其法律特征主要有兩點:
從性質上說,追認權是一種形成權,追認行為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對效力待定行為的承認或拒絕均取決于本人單方意志,無需征得行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從法律后果上說,追認權的行使結果是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變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本人的追認具有溯及力,一經追認,其效力待定的行為自始有效,使未經授權的效力待定行為與效力確定行為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從而使本人承擔民事責任。
二、追認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1.行為人必須以本人的名義實施了民事行為。效力待定行為的本質就是行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若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則不存在追認問題。
2.本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對效力待定行為進行追認時,本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這不僅指本人在追認時必須具備行為能力,而且本人在實施民事行為時,也必須具備行為能力。
3.被追認的行為必須具備合法性。被追認的效力待定行為必須是合法行為,如果承認對非法行為可以追認的話,無異于允許行為人可以實施非法的行為,而后由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有違于追認制度的基本原則,并且與我國的現行法律相抵觸。但是,對于完全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以及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應當加以區別對待。
;法律分析:如果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法定代理人追人的期間是1個月;1個月內沒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如果是缺乏代理權訂立的合同,被代理人追認的期限也是1個月,1個月內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這兩種情況下,在1個月的追認期內善意相對人都有撤銷權,可以通知對方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