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合同糾紛管轄法院首先根據雙方合同約定,一般為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約定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沒有約定的選擇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如何確定糾紛管轄的法院?
如下:
1、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級別管轄是在我國法院系統內部確定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權限的法律制度。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是根據案件標的額、影響、復雜程度來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受案范圍。一般而言,由于我國基層法院設在縣一級行政區,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基層法院受理;
2、按照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轄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來劃分同級別、不同地區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法律制度。地域管轄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適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
3、按照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轄主要適用于經濟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票據糾紛,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等。
4、按照專屬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具體規定是: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引起的訴訟,專屬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的管轄的種類有幾個
(1)級別管轄,是指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管轄。延慶縣的王老漢因為土地承包糾紛來到我院起訴,法院告訴他:您的案子我院不能受理,您應該到延慶縣法院起訴。因為,法律規定: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是也有例外,同樣是離婚官司或經濟合同糾紛的官司,有的由基層法院一審,有的由中級法院一審,這也是法律規定的。我院作為中級法院,除了受理轄區內的大量二審民事案件外,直接受理的一審案件有:
A、重大涉外案件,即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B、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即我院所轄九個區縣內,爭議標的額在250萬元以上的民事案件,爭議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經濟案件,除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知識產權案件外的所有知識產權案件以及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2)地域管轄。如果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管轄范圍,那么,地域管轄就是劃分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范圍。我國對一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被告的住所地在哪個法院轄區,就由哪個法院受理。如果您告的是某個人,比如:他的戶口所在地是西城區楊柳胡同,但他長期居住在朝陽區勁松北里,這時,您就應該到朝陽區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二十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合同糾紛管轄權怎么確定
合同糾紛管轄權怎么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管轄的人民法院,以合同約定的管轄為準。合同約定管轄的法院必須明確且唯一,如果約定了兩個人民法院的,該約定無效。如果合同中無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的,以債務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分析】
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和發生爭議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聯系,即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可以選擇的范圍內進行選擇,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合同約定爭議管轄地的,應明確具體,或根據約定能確定唯一的一個法院,約定甲乙雙方所在地的,視為沒有約定爭議管轄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起民事訴訟需要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后會在七日內確定是否立案,如果原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對此案件沒有管轄權的,不能受理。提起訴訟必須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同一訴訟案件具有多個被告住所地的、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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