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該罪立案標準為: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瀆職罪四個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2、主體要件:犯罪主體限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主觀要件:主觀方面大多數出于故意,少數出于過失。
4、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主體實施的其他玩忽職守性質的犯罪主要有:
1、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指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環境監管失職罪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4、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傳染病防治監管職責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5、商檢失職罪指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6、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指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及檢驗檢疫機構中從事動植物檢疫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7、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后果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情節嚴重或者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于國家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經濟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必須有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違反有關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所謂的作為,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的行為。有的工作馬馬虎虎,草率從事,敷衍塞責,對于自己應該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都不盡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
本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們過程中。所謂簽訂,是指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所謂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對于合同中所規定的事項全部并適當地完成。所謂嚴重不負責任,一般有如下一些表現:粗枝大葉、盲目輕信,不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人的合同主體資格、資信情況;不認真審查對方的履約能力和貨源情況;應當公證或者鑒證的不予公證或鑒證;貪圖個人私利、關心的不是產品的質量和價格,而是個人能否得到回扣,從中撈取多少、得到好處后,在質量上舍優取劣,在價格上舍低就高,在路途上舍近求遠、在供貨來源上舍公取私;銷售商品時對并非滯銷甚至是緊俏的商品,讓價出售或賒銷,以權謀私,導致被騙;無視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擅自越權簽訂或者履行合同;急于推銷產品,上當受騙;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資,同假外商簽訂引資合作等協議;違反規定為他人簽訂合同提供擔保,導致發生糾紛時承擔擔保責任,等等。
2、必須具有因嚴重不負責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就本罪而言,一般是指重大的經濟損失,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刑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并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范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l)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這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錯綜復雜,有直接因果、也有間接因果;有主要因果,也有次要因果;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系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本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各級人民政府及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為人對于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過失造成的,他應當知道自己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的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他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借著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為人對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是出于過失,而是出于故意,不僅預見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發生,那就不屬于本罪所定的犯罪行為,而構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二、詐騙合同如何處理?
1、協商變更和解除合同。協商變更,包括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協商解除,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在合同關系有效期限尚未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協商變更和協商解除這種補救措施有其局限性,欺詐方往往予以拒絕,在這種情況下,被欺詐方應當采取其他措施。
2、不予履行。不予履行適用于被欺詐方發現已簽訂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對方有欺詐嫌疑,雙方簽訂的合同可能為欺詐性的無效合同的場合。在這種場合,被欺詐方應暫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內容,如不予發貨,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財產無法返還。
3、中止履行。中止履行適用于被欺騙詐方已經開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發現合同可能為欺詐性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在這種場合,被欺詐方應當暫時停止履行。
4、請求合同管理機關確認合同無效。如果被欺詐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這中發現合同可能為欺詐性的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且雙方在合同中訂有仲裁協議的,可以提請合同管理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仲裁委員會對合同進行審查,確認該欺詐性合同為無效合同。
5、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如果被欺詐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發現合同屬于欺詐性的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且雙方沒有訂立書面仲裁協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欺詐性的合同無效。在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過程中,應當注意:發現對方有欺詐嫌疑的,要及時起訴;在起訴前做好充分準備,包括收集證據、寫好起訴狀等;在發現欺詐方可能處分或轉移已經履行的財產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
6、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合同欺詐的案件有許多都是觸犯刑律的,欺詐方應負刑事責任。在發現欺詐方隱匿財產不能履行或欺詐方潛逃之后,被欺詐方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并積極提供各種線索,收集有關合同欺詐的證據,協助司法機關快速偵破合同欺詐案件,以挽回因合同欺騙詐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三、詐騙合同如何認定嗎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具體情形是: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如果對方的行為符合前述欺詐行為,將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刑事公訴案件,可以直接去公安部門報案。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不用當事人自行起訴。主要表現為未向主管單位或有關單位了解對方當事人的合同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和資源等情況,盲目同無資金或無貨源的另一方簽訂購銷合同而被詐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的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未向主管單位或有關單位了解,盲目同無資金或無貨源的另一方進行購銷活動;有的不了解對方情況,擅自將本單位資金借出受騙,有的違反外貿法規規定,未經咨詢,不調查客戶信譽情況,盲目與外商成交或擅自作經濟擔保,結果被詐騙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根據這一規定,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具有三方面的特征:
1.構成本罪人員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2.上述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這里的“嚴重不負責任”在實踐中表現為各種各樣的行為:有的粗枝大葉,盲目輕信,不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合同主體資格、資信情況;有的不認真審查對方的履約能力和貨源情況;有的銷售商品時對并非滯銷甚至是緊俏的商品,讓價出售或賒銷,以權謀私,導致被騙;有的無視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擅自越權簽訂或者履行經濟合同;有的急于推銷產品,上當受騙;有的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資,同假外商簽訂引資合作協議等。
3.構成本罪還必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包括造成大量資金、財物被詐騙;因為被騙,對方根本不會付款或無法供貨;工廠瀕臨破產倒閉等。具體標準應當通過司法解釋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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