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有:
1、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出現法定禁止轉讓的情形不得轉讓;
2、債權轉讓時從權利一并變動;
3、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可以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條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合同義務轉讓會發生以下法律效力:
1、合同義務轉讓后,不改變合同的內容;
2、第三人取代原合同義務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
3、第三人可以主張原合同義務人對于合同權利人的抗辯;
4、合同的從義務一并移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我國對合同權利轉讓采取的標準是:通知主義。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權利人一方將其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享有的行為。
其中,合同權利人稱為讓與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由于合同權利轉讓本質上是一種基于意思自治的交易行為,從鼓勵交易,增加社會財富的角度出發,應當允許合同權利能夠轉讓。但從維護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兼顧合同雙方利益出發,同時應對合同權利轉讓的適用范圍作一定的限制。
按照轉讓合同約定,原債權人與受讓部分合同權利的第三人或者按份分享合同債權,或者共享連帶債權。如果轉讓合同無此約定,以共享連帶債權論。原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的,該第三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關系中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
轉讓合同權利的內部效力:
1、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權利,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如果是部分轉讓,則受讓人加入合同關系,成為與原債權人共享合同權利的新債權人。
2、合同權利轉讓時,受讓人取得與合同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保證債權、擔保物權、完全債權、違約債權等,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81條)。
3、讓與人應將合同權利的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其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具的借據、票據、合同文書、往來電報信函等。
4、讓與人對轉讓的債權負擔保責任,凡因債務人主張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事由而使受讓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讓與人應當負責。
法律分析:1、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2、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3、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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