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有哪些
合同條款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標的是一個常用的法學術語,是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標的物可以是物,如借款合同的標的是貨幣,買賣合同的標的是出賣物。標的也可以是行為,如貨物運輸合同中的勞務。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方式包括交貨方式、驗收方式、付款方式、結算方式等。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公民訂立合同的方法如下:
實行合同制,使公民可以通過各種合同取得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務,也使各種經濟主體明確自己對消費者的責任。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公民可據此防止不法交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通常訂立合同的方式,可以采用口頭,書面、鑒證、公證等形式。但為避免發生糾紛,以及發生糾紛以后有據可依,訂立合同以書面形式為妥。口頭形式雖然快捷,但無據可查,不利于糾紛的解決,它一般只適用于集市貿易、市場零售等小額交易。
訂立合同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即為發出締結合同建議的行為,要約一經發出,提議人即受到自己建議的約束,表明提議人在對方的有效答復期內,負有和對方訂立合同的義務,違反該項規定造成對方損失,有賠償損失的責任。承諾是對提議人的建議予以答復的行為,答復應是對提議人的提議內容完全同意的答復,有新提議不算答復,只能構成答復人的新要約。答復一經向提議人表示,表明訂立合同的階段結束,合同成立,這時不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義務即構成違約責任。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明確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因此,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并要求當事人誠實、守信用,不得弄虛作假,欺騙對方。而在實際簽訂合同之前,也要了解清楚合同通常有哪些條款,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圖中山律師。
合同一般有什么條款
合同的條款一般包括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
1、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它決定著合同的類型,確定著當事人各方權利和義務,處于相當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情況下,欠缺主要條款,合同即不成立。主要條款包括:
(1)標的
(2)質量和數量
(3)價款或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5)違約責任
(6)解決爭議的方法
2、合同的普通條款
合同的普通條款,是指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它包括以下類型:
(1)法律未直接規定,亦非合同類型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例如不可抗力和免責條款等。
(2)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于當事人的行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條款,或基于法律的規定,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該條款主要指某些公認的商業習慣或經營習慣、交易慣例規則,特定行業規則等組成。
(3)特意特定條款。這是當事人有意將合同條款留待以后談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確定,或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它不妨礙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一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有哪些
合同的條款一般包括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
1、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它決定著合同的類型,確定著當事人各方權利和義務,處于相當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情況下,欠缺主要條款,合同即不成立。主要條款包括:
(1)標的
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
(2)質量和數量
標的的質量和數量是確定合同標的具體條件,是這一標的區別于同類另一標的具體特征。
(3)價款或酬金
價款和酬金是有償合同的主要條款。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關系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
(5)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債務,使守約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對當事人的利益關系重大,合同對此應予明確。
(6)解決爭議的方法
一旦合同訂立,如在履行中產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仲裁,或者訴訟解決其爭議,有利于合同爭議盡快解決,并最終從程序上保障當事人的實體性權益。
2、合同的普通條款
合同的普通條款,是指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它包括以下類型:
(1)法律未直接規定,亦非合同類型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例如不可抗力和免責條款等。
(2)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于當事人的行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條款,或基于法律的規定,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該條款主要指某些公認的商業習慣或經營習慣、交易慣例規則,特定行業規則等組成。
(3)特意特定條款。這是當事人有意將合同條款留待以后談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確定,或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它不妨礙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主要條款與示范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的條款主要包括哪些
合同條款是當事人合意的產物,合同內容的表現形式,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根據。
根據合同條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條款主要有以下幾條:
1、必備條款和非必備條款;
2、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
3、實體條款和程序條款;
4、有責條款和免責條款。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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