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擔保貸款(擔保人)有關責任。
我父親06年,在農村信用社擔保貸款中給別人做了擔保(貸款期限1年),到現在(2010)年,只有在04年簽過字,期間沒有任何簽字。到現在貸款人沒有償還能力,我父親應承擔什么責任。求各位大大賜教。 擔保法有關規定,貸款擔保人在貸款人無力還款情況下應當承擔責任.但要看你是何種擔保
1、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ǘ┤嗣穹ㄔ菏芾韨鶆杖似飘a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2、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人是什么意思
擔保人是指在借款合同中,另外一方承擔責任,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人。本文將詳細介紹擔保人的定義、擔保人的職責、擔保人的權利以及擔保人的義務,以及擔保人的法律地位。
一、什么是擔保人
1、擔保人的定義
擔保人是指在借款合同中,另外一方承擔責任,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人。擔保人可以是借款人的親屬、朋友或其他任何可以提供擔保的人。擔保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承擔責任,以滿足借款人的貸款要求。
2、擔保人的職責
擔保人的職責是擔保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的履行義務,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履行借款合同中的義務,擔保人就有義務替借款人履行義務,以滿足借款人的借款要求。
二、擔保人的權利
1、擔保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中的義務
擔保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中的條款履行義務,如果借款人沒有按時履行借款合同中的義務,擔保人就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違約金。
2、擔保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擔保費
擔保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擔保費,以補償擔保人提供擔保服務所付出的成本。
三、擔保人的義務
1、擔保人有義務支付借款人欠下的債務
擔保人有義務支付借款人欠下的債務,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履行借款合同中的義務,擔保人就有義務替借款人履行義務,以滿足借款人的借款要求。
2、擔保人有義務支付借款人的違約金
擔保人有義務支付借款人的違約金,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履行借款合同中的義務,擔保人就有義務替借款人支付違約金,以滿足借款人的借款要求。
四、擔保人的法律地位
1、擔保人是一種合同關系
擔保人與借款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擔保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承擔責任,以滿足借款人的貸款要求。
2、擔保人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
擔保人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擔保人提供的擔保不能滿足借款人的借款要求,擔保人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擔保人是指在借款合同中,另外一方承擔責任,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人,擔保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中的義務,有義務支付借款人欠下的債務,擔保人與借款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擔保人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傊瑩H嗽诮杩詈贤衅鸬搅酥匾淖饔茫該H说穆氊煛嗬土x務必須清楚,以便更好地履行擔保責任。
本文通過詳細論述了擔保人的定義、擔保人的職責、擔保人的權利以及擔保人的義務,以及擔保人的法律地位,從而更加清楚地了解到擔保人的重要性,以及擔保人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在借款合同中,擔保人的作用十分重要,擔保人必須清楚自己的職責、權利和義務,以便更好地履行擔保責任。
貸款擔保人要承擔什么責任
貸款擔保人的責任為:未約定擔保份額的,擔保人要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是可以要求任何一個擔保人承擔全部擔保責任,擔保人是有義務保證全部債權的實現。
【拓展資料】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定義: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擔保方式:
一、抵押擔保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二、質押擔保
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三、保證擔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并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四、抵押加保證
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如今,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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