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為撤銷后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一)在撤銷前,其效力已發生,而且未撤銷,其效力不消滅。,(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效力消滅,以撤銷行為為條件。,(三)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為之,非撤銷權人不得主張其效力消滅;,(四)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的自由,撤銷權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以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歸于消滅。,(五)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無效。,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實也就是說已經成立并且生效了的民事行為,但是由于他的意思表示的不真實,這時可以因為行為人的撤銷權的行使,讓他不發生效力的民事行為,他是不同于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類型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以及欺詐、脅迫這四種。
法律客觀:
根據《 民法典 》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撤銷權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債權人依照《民法典》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即撤銷權的效力為使得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處分財產的法律關系歸于無效。具體表現為:1、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詐害行為自始無效后,其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恢復原有之狀態。2、對受益人的效力。對直接受益人而言,詐害行為被撤銷后,其負有將因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返還債務人的義務;對轉受益人而言,視主觀過錯之情形而定,善意的轉受益人的權利受法律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其不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3、對債權人的效力。因為撤銷權為形成權,債務人的行為歸于無效后,其產生的法律后果是受益人將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返還債務人并做為債務人責任財產,對全部的債務進行擔保。債權人不能請求受益人向自己返還。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拒絕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對恢復原狀之責任財產或受益人拒絕返還的脫逸財產強制執行,以實現其到期債權,不必再借助代位權的訴訟。而對其他債權人而言,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產生的法律后果是債務人的行為歸于無效,并使其脫逸的財產恢復責任財產上的地位。此時,恢復的脫逸財產與債務人原有的財產作為對全體普通債權人的擔保。從理論上講,全體普通債權人包括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在債務人全部責任財產范圍內(包括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取回的財產),按比例平等受償。行使撤銷權之債權人無權就取回財產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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