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程序四個步驟
一、行政許可程序一般包括四個步驟
(一)申請程序
申請程序程序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申請行為必須向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提出。
2、申請人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行為。
3、申請人必須提交所需的有關材料。
(二)受理程序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后,可以根據不同的情形分別做出一下幾種處理
1、予以受理對于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內,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2、要求當場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當場更正錯誤。
3、限期補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確定的時間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不予受理它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去的行政許可;
二是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受理行政機關職權范圍。
(三)審查程序
形式性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行政機關能夠當場做出決定的,當場做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
(四)聽證程序
聽證的具體程序步驟分為:
1、申請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并在被告知有權要求聽證之日起一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
2、組織聽證行政機關當收到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聽證申請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內組織聽證;
3、通知有關事項;
4、決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并在法定的許可決定期限內做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二、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包括哪些
(一)申請與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的除外。
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并應申請人的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處理,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二)審查與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對申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準予行政許可,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相應的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
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三)期限。
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
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但行政機關應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四)聽證。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五)變更與延續。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法律依據: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
行政許可聽證制度
法律分析:行政許可聽證制度是指在行政機關適用的、當事人可以公開舉行的對一些重要的事實表達自己的意見的行為。它通過公開舉行的方式來進行,它一般適用于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權衡時,個人利益有可能受到極大的侵害的情形下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八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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