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如果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都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如果判決書中明確了保證人的追償權,在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則可以依據生效判決,直接進入執行程序,要求債務人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判決書中未明確,則應當另行起訴,另行起訴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后開始起算。,《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條,(一)保證人已經向債權人承擔了保證責任。保證人的追償權只有在保證人已經承擔保證責任后才會產生。,(二)因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而使主債務消滅,即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使主債務人得以免除對債權人的債務負擔。,(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須沒有過錯。一般情況下,保證責任承擔與債務人債務免除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追償權才能成立。,(四)保證人須對保證責任的承擔沒有向主債務人贈與的意思。,第一、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的范圍。盡量減小責任。,第二、讓債務人多找幾個擔保人,分擔責任。,第三、明確約定為一般保證。不承擔連帶保證。,第四、約定較短的保證期間。,第五、如果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同時用物作抵押,擔保人應盡力讓債務人用物同時作抵押。因為按照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第六、要求債務人以實物或保證人提供反擔保。一旦承擔了保證責任,也可以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主張權利,避免自己的損失。,第七、及時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因為按照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第八、注意保證期間,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外主張權利,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第九、承擔保證責任后,及時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都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之間不可以追償,如果判決書中明確了保證人的追償權,在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則可以依據生效判決。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一)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系。單務合同無對價關系,不發生后履行抗辯權。如果當事人互負的債務不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亦不發生后履行抗辯權。,(二)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這種履行順序的確立,或依法律規定,或按當事人約定,或按交易習慣。很多法律對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做有規定。當事人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約定履行順序,誰先履行,誰后履行。在法律未有規定、合同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立。例如,在飯館用餐,先吃飯后交錢。旅店住宿,先住宿后結帳。乘飛機、火車,先購票,后乘坐。,倘若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誰先履行合同,此時可采用擔保等方法確立誰為履行先。例如,在一項買賣合同,誰也不愿先履行,賣方不愿先交貨,怕買方收貨不交錢。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由銀行協助雙方履行,買方先將貨款打入銀行,由銀行監管此款,賣方即行發貨,買方驗收后,銀行將款項撥付賣方。合同按此順序履行。,(三)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具備上述條件,發生后履行抗辯權,即沒有先履行義務但已到履行期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辯權。,沒有,抗辯權是形成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抗辯權是阻礙請求權的行使。訴訟時效經過抗辯權本來就是抗辯權之一,時間一過就是永遠過了,當然不適用訴訟時效。當相對人提出某一請求權時,你才可以提出抗辯權,相對人不提請求,你也就無所謂抗辯權。,(一)抗辯權按其是否從屬于主債權而存在,可以分為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獨立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債權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債權請求權時,有對請求權予以,抗辯的權利。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從屬抗辯權則是指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必須有請求對待給付的債權,此抗辯權只是從屬于自己的債權而存在,本質上起擔保作用,因而此債權一旦消滅,則其抗辯權也隨即消滅。比如同時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是。從屬抗辯權只是就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言具有從屬性,但就另一方的債權而言則沒有從屬性。,(二)抗辯權按其行使效力的強弱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永久抗辯權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在訴訟上表現為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限內不向義務人積極主張其債權,時效期限屆滿,即不能再請求強制義務人履行債務;如果權利人提出該請求,則債務人即享有時效完成抗辯權,拒絕權利人的請求,此時權利人雖然仍有債權請求權,但是義務人可以永遠地反復地行使抗辯權,而使權利人的債權無法通過行使請求權來實現。,一時抗辯權,又叫延緩抗辯權、延期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暫時地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效力。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方當事人在相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行使抗辯權暫時拒絕相對方的請求。一旦相對方已為對待給付并提出請求給付時,則一方無同時履行抗辯權,相對方的請求立即發生效力。不安抗辯權也屬于一時抗辯權,有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因他方當事人的財產顯形減少而有難為對待給付之情形時,在他方未對待給付或提供適當擔保前,可行使不安抗辯權,暫時拒絕他方的請求。一旦他方已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則有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的不安抗辯權立即消滅,他方的請求權立即發生效力。再比如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人可以在主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行使抗辯權拒絕主債權人的請求。一旦主債權人已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則先訴抗辯權立即消滅,請求權發生效力。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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