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以撤銷嗎
刑事案件可以撤銷,具體如下:
1、因刑事案件分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而公訴案件是不能夠由個人決定撤銷案件的,公安局機關認為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后要撤銷案件,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可以撤案;
2、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3、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刑事案件從最初的立案到最終審判結果的確定,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分別是公安機關主要負責的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負責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最終人民法院負責的審判階段。
刑事案件法院立案后多久開庭具體如下:
1、不同種類的刑事案件到法院后,根據適用的程序不同,其開庭審理的期限也有所不同;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3、適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或法院審理階段后,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犯罪事實。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已經立案了還能撤訴嗎
一、已經立案了還能撤訴嗎
1、已經立案了還可以撤訴。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依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刑事公訴案件是不可以撤銷的,刑事案件只有民事部分可以調解,刑事部分是由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的,公訴案件,亦即刑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二、申請撤訴的條件是什么
申請撤訴的條件如下:
1、原告或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訴處理;
2、原告或上訴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訴處理;
3、原告或上訴人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
公訴案件能撤案嗎
法律分析:公訴案件可以撤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可以撤訴嗎?
刑事案件可以撤訴。刑事案件撤訴可以分為:一審中的撤訴、自訴中的按撤訴處理、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撤訴、二審上訴的撤回、二審抗訴的撤回、上訴、抗訴撤回后的裁判生效、二審中的按撤訴處理。
公訴案件、自訴案件的撤訴,必須在宣判前申請。
1、公訴案件審查:發現無罪的,準許撤訴;如果有罪,不允許撤訴。
2、自訴案件審查:撤訴的自愿性。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
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撤回自訴確屬自愿的,應當裁定準許;
認為系被強迫、威嚇等,并非自愿的,不予準許。
如果有新的事實、證據材料,可以再起訴。
二審上訴的撤回
1、上訴期限內撤回上訴:
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法院應當準許。
2、上訴期滿后撤回上訴:
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法院應當審查。
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
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第二審開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法院審理申訴人申訴的再審案件,申訴人在再審期間撤回申訴的,應當裁定準許;申訴人經依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裁定按撤回申訴處理,但申訴人不是原審當事人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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