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管轄法院的確定
行政訴訟管轄主要是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行政機關必須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
行政訴訟法中對行政訴訟管轄法院做了相關規定:
1、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是指同級法院之間在各自轄區內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行政訴訟兩種特殊地域管轄:
1、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2、因不動產提起限制訴訟的案件,這也是特殊地域管轄之一種。
行政訴訟管轄中的一般地域管轄意思:
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1、一般地域管轄適用于沒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
2、一般地域管轄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則,便利當事人訴訟、
便于法院通知、調查取證與執行、
3、尊重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效力的區域性;
4、由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能保證行政機關的依據與審判機關審查的依據的一致性,避免出現區域規范沖突。
5、防止濫訴。
6、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這屬于共同管轄的一種情形。
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
1、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
2、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四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第十七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地域管轄原則是什么
行政訴訟管轄中的一般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的基礎上解決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包括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1、一般地域管轄: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是,行政案件原則上應該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首先,地域管轄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原則,其次,經過行政復議的,原則上無論復議機關作出何種復議決定,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有: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并對定性產生影響的;撤銷或部分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三種情形中存在一種即為改變。2、特殊地域管轄:不同于地域管轄的一般規定為特殊地域管轄,具體包括以下三種:(1)經過復議的選擇管轄。行政案件經過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轄權,兩地不一致時,由當事人選擇提起行政訴訟。(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訴訟的,被告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所在地包括: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人身自由被限制地。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如果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既對人身又對財產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沒收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上述行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訴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相關推薦:
辦公樓租賃合同(辦公室租賃合同范文五篇)
簽訂陰陽合同是否合法(民法典關于陰陽合同的規定)
最新行政復議指南(哪個部門可以管公安局)
營業執照補辦要求(營業執照丟失怎么補辦)
什么是行政訴訟同等原則(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包括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