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債務有哪些認定原則,哪些屬于夫妻個人債務
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夫妻雙方雖然由于婚姻關系共同體而緊密聯系在一起,但是夫妻雙方作為兩個相互獨立的個體,也有相對獨立性,他們仍然可以存在與婚姻無關的人利益和責任,家庭債務中有的可能會歸屬于夫妻個人承擔。那么,具體而言,夫妻個人債務有哪些認定原則呢?家庭債務中又有哪些屬于夫妻個人債務?針對以上兩個問題,下文將作出詳細介紹。
認定債務是否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
(一)目的性要求,即以夫妻一方舉債的目的是否是為了共同生活來作為評判標準。在通常處理中,將用于共同生活目的的債務劃入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而將非用于共生活目的的債務劃入一方個人債務的范圍。
(二)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要求。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負債務,如果要認定一方個人債務,必須有法律認可的相關證據,否則一方動輒以個人債務為由拒絕清償,將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社會主義良好公德的建立,極有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三)婚姻法規定。個人債務的認定必須以婚姻法有關法律法規為基礎,按照法規定予以認定,以法律的形式保護夫妻雙方和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夫妻個人債務的范圍應限定在依據法律或者依照約定由夫妻個人承擔的債務的范圍內。根據《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釋》的規定,下列情況應確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一)婚后沒有約定的婚前個人債務。
(二)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各自所負的債務歸個人承擔。
(三)婚后夫妻一方經營自己個人財產,其收入歸個人所有,在經營中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擅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因為籌資從事經營活動不屬于夫妻家事代理權的范疇,且投資從事經營活動的數額往往較大,因此,必須事先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否則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除非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籌資的夫妻一方有代理權而適用于表見代理的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五)管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無論是由自己管理還是委托他人管理,由此而產生的債務,均應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因為該債務是由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產生的,該財產的利益為夫妻一方個人所有,所以,該債務無疑也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六)夫妻一方因繼承、接受贈與或分家析產所得財產歸一方所有的,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夫妻一方繼承的財產只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由此產生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七)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債務。這種債務由于不是雙方合意而產生的,而又不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因此,這種擅自舉債的行為與夫妻的另一方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不符合連帶債務的特征,因而屬于舉債一方的夫妻個人債務。這種債務,只有事后得到夫妻另一方的追認,才能成為夫妻共同債務。
(八)夫妻一方擅自為他人擔保所產生的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用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如《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第2項關于規定: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就表明夫妻一方不得擅自用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九)未經夫妻另一方同意,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其主要為不在日常家事代理權范圍之內支出所產生的債務。
(十)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夫妻分居期間一般實行分別財產制,并喪失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夫妻個人財產制的實施和家事代理權的喪失,其結果必然是夫妻各自所得的財產收入為個人財產,夫妻個人的負債為個人負債。
(十一)夫妻雙方約定應由個人清償的債務。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的所有可以進行約定,同樣,對債務的負擔也可以進行約定。但是,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
(十二)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借款的債務。借后不論如何使用,即使由夫妻對方個人或家庭所用,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借款方的個人債務。對債權人而言,該借款的一方負有絕對償還的責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
(十三)夫妻一方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負債務。如賭博、吸毒等負債。
以上就是關于“夫妻個人債務有哪些認定原則”、“哪些屬于夫妻個人債務”問題的介紹。現實生活中,夫妻往往不會對家庭債務的歸屬作出細分,償還時的主體也比較模糊。但是,一旦夫妻感情破裂走上離婚道路,就需要對此作出明確劃分,以維護各方的經濟利益、區分各方的經濟責任。在此過程,當事人遇到不懂的問題和困惑時,還可以咨詢的婚姻家庭律師,讓他們為您提供專業的幫助和服務。
夫妻債務糾紛的表現形式有哪些,夫妻債務如何處理
有下列表現形式:
1.存在夫妻個人債務,但一方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
2.一方虛構共同債務。
3.惡意逃避債務。
關于怎么處理,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由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婚前債務糾紛處理原則有哪些
夫妻婚前債務糾紛處理原則有:
一般而言,婚前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后向其配偶主張。但婚前個人債務由債務方承擔清償責任,是與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相對應的。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這里,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原則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而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分割進行償還的債務也僅僅是夫妻債務中屬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也就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婚前債務糾紛的處理原則有哪些
夫妻婚前債務糾紛處理原則有: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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