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主合同的效力來判定。擔保合同從屬于主合同,如果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但是擔保合同中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那么擔保合同是有效的。是根據合同自治原則,約定優于法定。如果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里分以下兩種情況承擔責任:,(一)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二)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如果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擔保合同無效產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合同所設定的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形式不發生擔保效力。但擔保合同的無效并不能必然免除擔保人的責任,擔保人還可能承擔擔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責任。如,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具體情況如下:,(一)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二)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借款合同中的保證條款規定如下:,(一)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品由貸款方退還給借款方。,(二)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三)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四)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五)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后,有向借貸方追償的權利,借貸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法律客觀:讓與擔保的構成,要具備以下條件:(1)根據合同的約定,債務人負有現實債務或者未來債務;(2)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所有權屬于自己的物或者其他權利轉讓在債權人名下;(3)在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應將擔保物返還給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反之,債權人有權就該擔保物享有優先受償權。影響讓與擔保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有:1、主債權無效。讓與擔保以擔保主債權的實現為目的,故應以主債權有效存在為前提。這與典型擔保物權相同,具有從屬性特點。若擔保設定后,主債權歸于無效或未發生,則讓與擔保也歸于無效。2、主體不合法。擔保設定人的主體資格不合法,會導致擔保合同無效。3、標的物不合法。設定讓與擔保的標的物為法律所限制流通或禁止流通之物時,擔保合同會歸于無效。4、登記與否。對于不動產和其他特殊財產,一般依法應辦理注冊登記手續,但登記與否對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存在不同立法例:一種為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但不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登記對抗主義;另一種是未經登記不產生效力,即登記要件主義。依我國《擔保法》有關規定,我國采取的是后者。此種規定不盡合理,是否適用于讓與擔保,值得探討。筆者認為,讓與擔保為非典型擔保,應采取登記對抗主義。5、其他因素。如對于國有資產設定讓與擔保,因其涉及所有權移轉問題,無異于財產的買賣,故依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在設定之前應報國資局批準,未經批準的,將影響合同效力。以上便是讓與擔保的認定,當然,若是有其他疑問的,必要時可以找專業律師介入處理。
1、合同無效,但債權的轉讓仍然有效。債權轉讓合同雖然需以基礎合同的成立為前提,但是二者屬于有關聯而互相獨立的關系。基礎合同的無效并不必然導致債權轉讓合同無效。,2、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因此,只要對債權轉讓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權轉讓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對內效能是指債款轉讓在轉讓兩邊即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發作的法令效能。具體表現為:,1、債款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悉數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款人成為權力的主體;轉讓人則將脫離原合同聯系,由受讓人替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力轉讓,則受讓人將參加合同聯系,成為債款人。,2、在轉讓合同權力時從歸于主債款的從權力,如抵押權、利息債款、定金債款、違約金債款及危害賠償請求權等也將隨主權力的移轉而發作移轉,但該從權力專歸于債款人自身的在外。,3、轉讓人應保證其轉讓的權力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力瑕疵。,對外效能是指合同權力轉讓對債款人所具有的法令效能。具體表現為:,1、債款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款人實行債款。債款人依然向原債款人實行債款,不構成合同的實行,形成受讓人危害的,債款人負危害賠償。原債款人接受實行的事實則構成不當得利,受讓人和債款人均可請求其返還。,2、債款人負有向受讓人即新債款人作出實行的義務。,3、債款人接到債款轉讓告訴后,債款人對讓與人的抗辯,能夠向受讓人建議。,4、債款人接到債款轉讓告訴時,債款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款,并且債款人的債款先于轉讓的債款到期或者一起到期的,債款人能夠向受讓人建議抵銷。,合同無效,但債權的轉讓仍然有效。債權轉讓合同雖然需以基礎合同的成立為前提,但是二者屬于有關聯而互相獨立的關系。基礎合同的無效并不必然導致債權轉讓合同無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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