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融資擔保的一種方式,就是用股權進行質押擔保;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只是確定了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股權的實際轉讓還有賴于對合同的實際履行。股權轉讓的有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實際轉移的問題,也就是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從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備案時起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八十四條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五條 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第八十六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股權質押是目前可行的融資擔保方式,無效是指股權質押未成功完成。一種可行的融資擔保方式,作為質押擔保的權利,已正式于13年前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了股權可以質押的實體法,但因股權出質需要辦理出質登記,質押自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由于國家對股權質押登記管理沒有統一的管理辦法,除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外,其他股權質押可操作性不高或不可操作。
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以其持有的股權為質押標的物設立的質押,簡而言之,出質人因資金需要而將其擁有的公司股權質押以獲取資金的行為,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質權人可以通過處分質押股權獲得清償,公司變更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須先提交變更報告書,載明變更的目的和變更的具體內容。
經股東大會批準備案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將被視為非法,公司分立或合并后,無論是存續的公司還是合并后的新設公司,業務功能都會發生變化,公司章程也需要變更,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同意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取得的價款,應當先于有擔保債權支付給質權人,或者交由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方,其次,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需要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身份證復印件,舊代碼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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