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協議和終止協議的區別
解除協議和終止協議的區別如下:
1、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適用的范圍不同。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于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于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于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范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范圍廣。
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項如下:
1、為避免合同的履行風險,掌握解除合同的主動權,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哪些事實的出現可以導致合同解除的問題進行事先的約定,如: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甲方出現哪些行為時,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反之,乙方出現哪些違約情形時,甲方也有權解除合同。合同中有這樣的明確約定,一方面可以對雙方當事人及時、全面的履行合同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合同糾紛的產生,使合同當事人的責任更為明確。這一做法對那些標的數額比較大、履行期限比較長的合同尤為重要;
2、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果確實出現一些不利于合同履行的客觀情況,或當事人確實不愿再履行合同而又不屬于約定解除、法定解除的適用情形時,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及時向對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及時將不能履行合同、要求盡快解除合同的意思以書面形式告之對方,以友好協商的方式取得對方的同情和理解,本著不給對方造成損失或盡量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初衷,就合同的解除以及解除的法律后果問題提出積極的解決建議,在征得對方的同意,最終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的基礎上,力求通過協議的方式解除雙方的合同關系,切忌對合同的履行不管不問或單方擅自撕毀協議;
3、當出現不可抗力,對方嚴重違約等法定解除合同的適用情況時,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及時將解除合同的意思書面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應對有可能出現的訴訟糾紛,還應注意取得、保留相關的證據,如不可抗力的證明、對方嚴重違約的證據、自己合理催告的證據等等。
綜上所述,合同終止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的區別
法律主觀:
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的區別主要有:合同終止是法律規定的情形,合同解除有協議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終止適用于繼續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適用于非繼續性合同;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系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法律其他區別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和“合同注銷”是同樣的嗎?
謝謝!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上的專業詞匯,雙方的權利義務會終止。
合同注銷不是合同法律詞匯,但依據字面理解,也應當是使合同作廢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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