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法律分析: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所負的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有: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具有關聯性,形成對價關系。
在單務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辯權的問題,不是同一雙務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辯權的問題,雖是同一合同,但沒有對價關系,同樣也產生不了不安抗辯權。
2、對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yè)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行使后履行抗辯權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必須是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系。不是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債務,不能形成后履行抗辯權。如果在同一合同中不能形成對價關系,也不能產生后履行抗辯權。,(二)合同履行有先后順序。多數雙務合同的履行是有先后順序的。有的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有的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法律沒有規(guī)定可以按照交易習慣來確定先后順序。有先后順序的雙務合同,先履行的一方應首先履行。如果沒有先后順序,就形不成后履行抗辯權。,(三)必須是應當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才能行使后履行抗辯權。如果應當先履行的一方已經履行或者已經適當履行,就失去了抗辯事由,后履行抗辯權就不成立。,在不安抗辯權行使的過程中涉及一個重要的程序問題,即不安抗辯權人的舉證責任問題,該舉證責任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一項義務,當事人沒有確切的證據而行使抗辯權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認為該舉證標準相對于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的規(guī)定,均較其更為嚴格。比如在大陸法系國家,通常情況下不安抗辯人只要提出證據證明對方的財產狀況明顯減少到令人以為其將不能履行債務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至于何種原因導致財產明顯減少則在所不問。再如在英美法系國家,不安抗辯權人只要有“合理理由”認為對方將不能正常履約即可主張對方默示預期違約。,可見,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對于財產狀況惡化采用的是主觀判斷標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相對較輕。雖然主觀判斷標準能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但未免太過隨意,容易造成此項權利被濫用,難免有當事人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為借口達到毀約等不法目的,不利于保護對方的權益和維護合同的穩(wěn)定及交易的安全。,(一)當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對方。,(二)當負有一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時,或只履行一部分時,依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通知對方,給對方舉證、解釋、改正的機會,防止損失的擴大。,行使履行抗辯權,是否需要向對方作明確的意思表示是否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應區(qū)別不同的情況,采用不同的規(guī)則。,第一,當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對方。因為不通知對方,不會因為末通知而給對方造成危害。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表現,是屆期不履行債務,此時應推定在先履行的一方了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對抗權利。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未通知另一方并不構成合同責任。這不同于行使不安抗辯權。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因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負有先履行義務的方當事人。通知對方,使對方有一舉證的機會或能及時采取減損措施。對于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者來說,負有后履行的義務,對方負有先履行的義務。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因故不能履行,應當通知負有后履行義務的一方。如果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沒有一履行義務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后者應當將拒絕的意思明確通知對方。當然,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一方也可以主動通知對方,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第二,當負有一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時,或只履行一部分時,依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通知對方,給對方舉證、解釋、改正的機會,防止損失的擴大。因為,在先履行的一方,有時可能不了解自己履行的效果。比如,合同約定甲方1月2日發(fā)貨,乙方3月1日付款。乙方在收到貨物時,發(fā)現貨物與合同約定嚴重不符,他可以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付款,同時通知對方,對方可以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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