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因素主要有哪些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 1、自然災害:如臺風、地震、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三方面。根據《 民法典 》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有哪些是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因素有: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地震、冰雹、雪災、干旱等;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不可抗力的認定標準
1、不可預見性
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在正常情況下,對于一般合同當事人來說,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一是客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合同當事人就應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有一定專門知識,那么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則該合同的當事人就應該預見到。另一個標準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年齡、智力發育狀況、知識水平,教育和技術能力等來判斷合同的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這兩種標準,可以單獨運用,但在多種情況下應結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盡管采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并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生,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個事件的發生完全可以通過當事人及時合理的作為而避免,則該事件就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對于意外發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這個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間性
對某一個具體合同而言,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在合同簽訂之后、終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間內發生的。如果一項事件發生在合同訂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遲延而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時,則不能構成這個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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