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罰則 的適用規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 。給付 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約定 債務 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 ,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條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第一,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是當事人出現根本違約。 一般違約行為如無礙于合同主要目的實現,不能適用定金罰則。第二,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當然,如果主債務本身為不可分之債,部分履行對債權人來說沒有實質意義,自然不能按照本條規定處理。第三,定金罰則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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