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債權人依照《民法典》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即撤銷權的效力為使得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處分財產的法律關系歸于無效。具體表現為:1、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詐害行為自始無效后,其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恢復原有之狀態。2、對受益人的效力。對直接受益人而言,詐害行為被撤銷后,其負有將因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返還債務人的義務;對轉受益人而言,視主觀過錯之情形而定,善意的轉受益人的權利受法律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其不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3、對債權人的效力。因為撤銷權為形成權,債務人的行為歸于無效后,其產生的法律后果是受益人將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返還債務人并做為債務人責任財產,對全部的債務進行擔保。債權人不能請求受益人向自己返還。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拒絕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對恢復原狀之責任財產或受益人拒絕返還的脫逸財產強制執行,以實現其到期債權,不必再借助代位權的訴訟。而對其他債權人而言,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產生的法律后果是債務人的行為歸于無效,并使其脫逸的財產恢復責任財產上的地位。此時,恢復的脫逸財產與債務人原有的財產作為對全體普通債權人的擔保。從理論上講,全體普通債權人包括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在債務人全部責任財產范圍內(包括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取回的財產),按比例平等受償。行使撤銷權之債權人無權就取回財產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可撤銷的法律行為被撤銷后自始無效
法律主觀:
1.從法律效力來說: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無效的民事行為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 2.從撤銷條件角度說: 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為之;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效力消滅,以撤銷行為為條件。而無效民事行為的無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從法律撤銷方面說: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當事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消滅。而無效法律行為不可撤銷其行為。 4.從行使時間限制說: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無效民事行為中,不存在此種限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撤銷權之訴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撤銷權的特點有哪些 撤銷權主要具有如下特點: (1)從性質上講,撤銷權屬于形成權。形成權是撤銷權的上位概念, 撤銷權是形成權的下位概念?!靶纬蓹嗾?, 依權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 得使權利發生、變更、消滅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權利也?!薄俺蜂N權, 謂依自己之意思表示, 消滅法律行為的效力為內容之權利, 即為形成權之一種?!?(2)享有撤銷權的主體撤銷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正是由于當事人一方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或者說是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其才會被賦予合同的撤銷權。 (3)撤銷權是一種從權利。我們這里所說的撤銷權是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當然地,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之行使前提。也就是說,撤銷權是附隨于合同而產生的,是基于可撤銷合同所產生的從權利。在合同未被撤銷之前,撤銷權是存在的,當主合同根本未成立或者已被撤銷,也就不會存在撤銷權。 (4)撤銷權是一種專屬權利。撤銷權是專屬于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由、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一方當事人,或者可撤銷合同之利益受損人,而不應當是雙方當事人。此外,撤銷權不能轉讓,只能是屬于合同當事人自己,而不能由他人行使或者轉讓給他人,但因合同權利之整體轉讓除外。 (5)撤銷權受期限限制。因可撤銷合同往往只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一方,如果該當事人自愿接受合同,自愿放棄行使撤銷權,抑或長期不主張,法律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否則在合同生效后很長時間再提出撤銷,就會不利于合同的效力確定以及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故而合同當事人的撤銷權,必須在一定的法律期限里行使,經過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當事人不行使,撤銷權即告消滅。 (6)撤銷權的內容包括請求變更的內容。因可撤銷合同亦稱之為可撤銷、可變更合同,在該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中,法律賦予意思表示不真實一方以請求變更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梢姡兏鼨嗯c撤銷權關系十分密切。當然,變更權與撤銷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存在一定的差別,撤銷權使合同完全失去效力,而變更權則只是使合同部分的失去效力。那么撤銷權是否包括變更權呢?從我國合同法之立法取向以及鼓勵交易,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觀之,撤銷權的內容當然的包括請求變更的內容,因此合同法第54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撤銷權的行使效力 對于可撤銷合同,根據撤銷權是否得以行使,可將可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分為三種:一是撤銷權人行使其撤銷權,撤銷合同,使得合同失去效力;二是撤銷權人變更合同;三是撤銷權因消滅而未得行使。在此,我們主要討論合同被撤銷后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 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撤銷權人撤銷合同后,該合同自始無效,亦即產生與合同被確認無效相同的法律后果。此外,合同的無效并不影響合同中獨立條款的法律效力,誠如第57條之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誠然,合同被撤銷后自始無效,只是說明該合同沒有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并非不產生任何法律后果,合同撤銷后,當事人須承擔一定的責任。 一方面,合同被撤銷,自始歸于無效。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基于合同所為之給付,失去存在的法律依據,應予返還,發生返還財產的效果。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所謂返還財產,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后,對其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對方交付的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則負有返還對方財產的義務。對財產返還,存在債權不當得利請求權與物上請求權的觀點。前者認為,合同被撤銷,雙方先前基于合同發生的財產交付就失去了依據,一方從他方獲得的財產或者其他利益就構成了不當得利,當然負有財產返還的義務;后者則認為,返還財產實際上是所有物的返還、所有權的復歸,其有物權的效力。當然返還財產具有物權上的效力,僅以財產原物存在為限,原物不存在之時,返還財產亦即僅有普通債權之效力。 另一方面,合同被撤銷后,當事人之間會產生賠償損失的責任。合同法第58條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從性質上講,有過錯一方所承擔的賠償損失的責任,可以認為是一種締約過失責任。損害賠償責任須具備如下構成要件: (1)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所謂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指當事人確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而遭受了損害。在這里,損害事實必須是真實存在,而且是確定的,不能是當事人的主觀臆測。因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引起的損失包括兩方面:一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一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所遭受之損失。 (2)須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可見,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是其賠償損失的重要條件。對合同當事人的過錯加以確認須注意三種情形:一是如若是雙方均有過錯,則應適用過錯相抵原則,也即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二是單方過錯,有過錯的一方除了應承擔違法后果之外,還應對無過錯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三是如若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故意訂立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之合同而給自己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由自己承擔損失。 (3)過錯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所謂因果關系是指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與另一方或者雙方所遭受損失之間的前因后果關系。假使不存在因果關系,則即使一方具有過錯,也不能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規定
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規定是五年,超過五年的,撤銷權消滅。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接下來將為您介紹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規定的法律知識。
一、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5年是客觀起算標準,1年是主觀起算標準。 即4年半的時候才知道有可撤銷的事由,那么就只能在半年內行使。 二、撤銷權已過除斥期間如何救濟當撤銷權已過除斥期間,其撤銷權也隨之消滅,是無法救濟的。 三、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要多久1、相對人的撤銷權除斥期間民法通則規定的撤銷權,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張撤銷其民事行為的權利?!睹穹ㄍ▌t》第五十九條規定了兩種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即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增加了一種,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撤銷權提起的主體限制在發生民事行為的當事人之間,除斥期間為一年,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涉及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2、債權人的撤銷權除斥期間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屬于債的保全的范圍。一般來說,債權為相對權,其效力僅及于特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不得依其債權對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第三人也不得對債權進行干涉。但是債權人的撤銷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理,使債權的效力得以擴張,屬于債的保全范圍。債權人的撤銷權規定了兩種除斥期間,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間,從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要同時滿足兩個除斥期間的要求。3、破產撤銷權除斥期間破產法規定的是破產撤銷權,指破產管理人(包括財產接管人、重整執行人、清算人等)對債務人即破產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定期限內所為的有損于債務人財產從而損害破產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使其歸于無效的權利。撤銷權的行使,可以帶來兩個后果:一是破產人所實施的有害于全體債權人的行為歸于無效;二是使破產人轉讓或放棄的財產被依法追回,增加破產財產總量,提高破產債權清償率。破產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計算比較特殊,從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前推一年。 以上就是為大家帶來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規定的相關內容。大家在行使自己的撤銷權時,一定要注意時效的問題,避免超過時效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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