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哪些行為需擔法律責任
明星代言如存在虛假宣傳、夸大廣告效果等問題,可能會涉嫌虛假宣傳和欺詐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明星代言已成為一種常見的廣告營銷手段,但是如果代言行為存在虛假宣傳、夸大廣告效果等問題,則可能觸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廣告主體和代言人應當對其發布的廣告內容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而言,如果明星代言行為存在以下情形,可能會涉嫌虛假宣傳和欺詐行為:1. 虛假宣傳:代言產品效果與實際不符,或者使用了虛假的證明或評比結果;2. 夸大廣告效果:代言產品效果被夸大了,不符合實際情況;3. 其他違法行為:如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或聲音等。如果發生上述情形,消費者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并要求受到虛假宣傳或者欺詐行為影響的消費者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明星代言存在問題,代言人需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如果明星代言存在虛假宣傳、夸大廣告效果等問題,代言人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代言人在代言過程中有義務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并對其發布的廣告內容負責,否則將承擔連帶責任。
明星代言是一種常見的廣告營銷方式,但是也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存在虛假宣傳、夸大廣告效果等問題。消費者有權利知悉真實情況,并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代言人也需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三條 廣告主體和廣告發布者應當對其發布的廣告內容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廣告代言人應當對其代言行為及代言內容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品牌請形象代言人是否違反了商標法?
不違法商標法,但是呢,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幾點:
2019年9月1日已經施行的《廣告法》(以下簡稱為新廣告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表面看,這只是將以往的廣告法理論中已經成熟的定義(也被稱為“薦證廣告”)通過立法的形式波瀾不驚地予以引入,然而,認真研究新廣告法的相關法條可以看到,相比2015年修訂前的廣告法(以下簡稱舊廣告法),新廣告法對“廣告代言人”無論在主體范圍、廣告內容還是責任追究上都發生了體系性的重大變化。從廣告心理學的角度說,代言廣告對于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提高商品或服務的知名度、增強廣告的可信度等方面都具有其它形式廣告所無法比擬的優勢。然而由于以往法律法規的缺漏,對虛假代言廣告存在打擊不力的突出現象,而新廣告法的頒布實施,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
首先,新廣告法明確了“廣告代言人”的主體范圍。
在舊廣告法中,沒有“廣告代言人”的明確定義,涉及到“廣告代言人”的條款重要有兩條:一是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二是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顯然,按照舊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廣告代言人要承擔法律責任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所代言的廣告要被認定為虛假廣告;第二,廣告代言人限于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換言之,在藥品、醫療器械領域之外以個人名義代言的廣告,是不受舊廣告法約束的。這就導致了因為名人代言虛假廣告而導致的消費糾紛不斷涌現,如郭德綱代言的“藏秘排油減肥茶”廣告事件,葛優代言的“億霖木業”廣告事件、鄧婕代言的“三鹿奶粉”廣告事件等。
新廣告法關于廣告代言人的明確定義,顯然對舊廣告法存在的問題進行了針對性地解決。根據第二條第五款的規定,新廣告法體系中的廣告代言人包含如下含義:第一,廣告代言人包括廣告主以外的,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包括代言機構,也包括代言個人,既包括名人代言,也包括普通消費者代言。換言之,不僅大家熟悉的名人、明星、專家可以代言,即使是一個普通消費者形象的路人、學生、家庭主婦,只要現身說法對相應產品進行了介紹、推薦,也被視為廣告代言人。這是因為,普通人是與目標受眾很接近的人,他們是目標受眾中的一員,有助于提高廣告的親和力。第二,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不但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而且可以僅僅使用其形象作代言,例如,在介紹某一化妝品品牌時,僅出現劉嘉玲的照片,同時出現旁白“很多明星都在使用這款產品”,那么,即使劉嘉玲本人或其姓名并不在廣告中出現,也可認為其憑借形象對該款產品進行了代言(當然,不包括其形象被盜用的情形)。
其次,新廣告法限制了廣告代言人的代言商品(或服務)范圍。
前文提到,在舊廣告法中,明確禁止廣告代言人代言的范圍只有“藥品、醫療器械廣告”,而且只限于不得以“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換言之,如果是非“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就可以自由代言,而且,即使是“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只要規避“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身份,也可以進行代言,例如,以足球明星或者普通家庭主婦的身份,就完全可以代言。顯然,對廣告代言人代言范圍規定的不足,也是導致廣告實踐中大量虛假廣告出現的一個重要因素。
新廣告法新加入了大量條款,對廣告代言人的代言范圍進行了周密、詳細的限制。
第一,廣告代言人必須如實陳述是否使用過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務。新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換言之,以后成龍如果再做類似霸王那樣的洗發水廣告,如果自己實際上并未親身使用,根據新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就可能構成虛假廣告,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二,廣告代言人在某些商品或服務中完全禁止代言。根據新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進行任何廣告代言。根據新廣告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和保健食品廣告中,不但“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不得代言,而且禁止一切代言人代言。
第三,廣告代言人在某些商品或服務中代言主體范圍受到限制。根據新廣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涉及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教育、培訓、招商、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種養殖等廣告中,諸如科研單位、學術機構、專業人士、用戶(受益者)等不得進行代言。
最后,新廣告法強化了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
在舊廣告法中,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責任的是第三十八條第三款,即“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顯然,舊商標法存在三個方面的不足:第一,只規定了代言機構或者組織承擔責任,這個前文已經提到;第二,之規定了虛假代言的民事責任,但沒有提及行政責任;第三,對于虛假代言中民事責任的承擔,是否需要過錯,語焉不詳。同樣,新廣告法對這些問題也給出了明確的回應。
進一步加重廣告代言人虛假代言的民事責任。顯然,代言人特別是一些名人、專家在從事代言行為獲取高額報酬的同時,實為利用其高知名度和對廣大消費者進行了影響、引導,理應為其行為承擔責任。況且,這些名人、專家獲得的報酬表面上是從廣告主那里得來的,實際上這些報酬通過產品的銷售后轉嫁給了消費者,他們沒有理由逃避相應的法律責任。新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第三款規定,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可以看出,對于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以外的廣告領域,對廣告代言人的責任追究以其主觀上具有過錯為前提,即“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對于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只要構成虛假廣告,并且造成消費者損害,則不論廣告代言人是否主觀上有過錯,是否明知廣告虛假,都要無差別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意味著,無論是星光燦爛的大名人還是貌不驚人的路人甲,今后在代言涉及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時,要更為慎重,不然難免官司纏身。
第二,增加了廣告代言人虛假代言的行政責任。新廣告法第第六十二條規定,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二)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三)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四)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綜上所述,而新廣告法的頒布實施,有效地解決廣告領域特別是虛假代言等一系列頑疾,一句話,今年9月1日以后,在廣告領域代言要小心守法,不然難免重責纏身。
明星虛假廣告承擔什么責任?
明星虛假廣告承擔什么責任?明星代言虛假廣告需負連帶責任
之前,一些明星、專家、社會知名人士做某產品的推薦和代言,被證明是虛假廣告后,根據《廣告法》沒有處罰依據,是否需擔責、需擔什么責任都曾引發爭議。
此次《廣告法》修訂當中,對明星代言新增加了法律責任規定。“明星代言是要收費的,有的代言收費還很高,不能只收錢、只有利而不承擔責任。”工商部門介紹,新《廣告法》規定,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虛假廣告,同樣負有連帶責任。
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張國華表示,名人、明星等在代言廣告的時候一定要慎重。廣告代言人不得為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做代言。如果代言虛假廣告,廣告代言人將受到行政處罰,三年內不能再代言廣告。
按照新的《廣告法》,不只是工商會對其進行查處,如果附帶民事責任,明星需進行民事賠償。
未滿10歲小童星不得做“代言”
真人秀節目“爸爸去哪兒”帶火了天天、KIMI、森碟、王詩齡等一大批小童星,電視廣告上到處都能看見他們的身影。但9月1日之后,這些小童星將很難再出現在電視、網絡等廣告中。
張國華解釋說:“10周歲以下的兒童,按照我國的《民法》規定,他是無完全行為能力人,他對社會的認知能力、對事物的認知能力有限。根據廣告真實性的原則,一個對社會認知能力有限的人做廣告,那就違背了廣告真實性的原則。”所以,新《廣告法》規定,不允許10周歲以下兒童做廣告代言人。
但這不是說10歲以下兒童不能出現在廣告中,如果只是表演性質、展示等并不限制。“下一步會出釋法細則,對廣告表演和代言如何界定做進一步說明。”張國華表示。
違法發布廣告最高可罰200萬元
據介紹,今年4月28日,工商系統數據中心啟用之后,全國一張網的大數據可以看到哪個虛假廣告跨的地域多、時間比較長,這樣就可重點作為工商部門查辦的線索。
新法正式實施后,對廣告監測中心監測到的嚴重虛假違法廣告一律停播并立案查處。對發布虛假違法廣告較為嚴重的媒體,按照新《廣告法》的要求,要定期公示,加大曝光力度。對廣告違法率居高不下、廣告違法問題屢查屢犯的媒體,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并通報有關部門。
新《廣告法》對違法發布廣告的行為設定較重的法律責任,最高可處以200萬元罰款,并可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對嚴重的廣告違法行為,如發布虛假廣告、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等,可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增加了行政處罰種類,包括增加了資格罰,對情節嚴重的廣告違法行為增加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的處罰;增加了信用懲戒,規定有關違法行為信息要記入信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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