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合同生效條件
動產抵押合同生效條件如下:
1、動產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動產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在主體資格上不存在瑕疵;
2、動產抵押合同的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3、動產抵押合同抵押的財產應當是流通物和可轉讓財產;
4、動產抵押合同的簽訂是基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受欺騙等違法情形。
動產抵押的特點有以下:
1、押品種類廣泛:動產抵押的押品可以是借款人所有的動產,如機器設備、存貨、車輛等;
2、操作簡便:相對于不動產抵押,動產抵押手續簡單,操作便捷,能夠快速滿足借款人的融資需求;
3、風險較高:動產抵押的押品易于流通,因此風險較高,借款人需要對押品進行保管和管理;
4、費用較低:相對于其他融資方式,動產抵押的費用較低,能夠有效降低借款人的融資成本。
綜上所述,動產抵押是一種常見的融資方式,具有操作簡便、費用低等特點。在進行動產抵押時,借款人需要注意押品選 擇、合同條款、還款能力和風險控制等方面,以確保貸款安全和自身權益得到保障由于設定動產抵押權的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所以當事人應訂立書面抵押合同。該抵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條款。由于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設定處分權而與抵押權人達成的協議,所以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有處分權,同時抵押人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定抵押權的,必須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否則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抵押合同的效力,是指抵押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后,才能產生法律上之效力。也就是說,抵押合同成立后,能否發生法律效力,并非合同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抵押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
一、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抵押合同的效力,是指抵押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后,才能產生法律上之效力。也就是說,抵押合同成立后,能否發生法律效力,并非合同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抵押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抵押合同生效的條件如下:
(一)主體適格。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四)標的確定與可能。依據不同性質的物設定的抵押權,有必須經登記后才能生效和自雙方簽字后生效兩種抵押合同。
二、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
(一)民法典規定,以下列財產設定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和其它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二)民法典規定必須進行登記的抵押合同未登記的,如以航空器、車輛、船舶、林木、企業設備等動產,以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抵押的合同,必須到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未到主管部門登記的為無效合同。
(三)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期間,對原沒有設立抵押的債務設立抵押的合同無效。
(四)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債務人將其全部或大部分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侵犯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從而喪失履行其他債務能力的,抵押合同無效。
(五)國有企業的已確認為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筑物設立抵押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抵押合同無效。
三、抵押權合同無效的后果
抵押合同的生效是從雙方簽訂抵押合同時起,合同生效。如果一方違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抵押權的設立是從抵押合同在登記部門登記后,開始設立抵押權。
正常情況下是,抵押合同生效在前,抵押權設立在后。不存在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權設立同時的情況。如果抵押合同生效,而未去登記,債務人將抵押物又抵押給了第三人,并辦理了登記,此時的抵押權歸第三人,債權人可以依據抵押合同向債務人主張賠償。如果抵押合同無效,而抵押權又設立了,那么又牽扯到登記部門的違規,如果登記部門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債權人直接主張債務人進行賠償就可以。所以一般情況下,抵押合同無效,抵押權也是不生效的。
抵押合同無效,抵押人不應按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是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對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且抵押物價值以賠償時評估價為限。在抵押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抵押人所要承擔的不再是擔保責任,而是締約過失責任。
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要看該抵押合同是否符合生效要件,若抵押合同無效則抵押權也無效,但是抵押人仍然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條 抵押合同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抵押合同生效條件
抵押合同生效條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締約能力;
2、合同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3、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合同內容不違背公序良俗。
抵押合同的具體規定:
1、抵押合同只是在當事人之間設定抵押權的債權債務合同,成立乃至生效時,抵押權尚未產生;
2、如果把登記作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意味著只要抵押人拒絕登記,當事人既無抵押權,也無設定抵押權的債權債務,債權人無權要求抵押人設定抵押,使抵押合同的目的落空;
3、以抵押登記作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這就等于允許當事人在抵押登記前,隨時可以任意地否認抵押合同,這是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的;
4、總之,現行立法的規定只會給惡意當事人提供逃避責任的保護傘,使其往往藉口合同尚未生效,而拒絕履行其登記之義務。抵押登記有效時間要根據登記簿所載信息確定,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就期間糾紛的,要根據抵押協議或者別的債權協議確定。
綜上所述,抵押合同生效條件,合同當事人具有締約能力;合同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內容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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