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簽了保密協議有效嗎和公司簽訂保密協議,這份協議有法律效力。《勞動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二、企業簽訂保密協議需注意什么(一)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兼顧雙方的利益我國《勞動法》第20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平等協商約定保密事項,這是勞動領域中關于訂立保密協議的法律依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商業秘密,但在訂立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有擇業的自由,但在行使權利時同樣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密協議跟其它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該協議無效。(二)應在協議中明確商業秘密的具體范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界定了商業秘密的含義:“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如果企業不擁有法律界定的商業秘密,企業就無權對勞動者提出競業限制。商業秘密的特點是:1、從獲取的渠道看商業秘密稱其為秘密也就在于從正常的渠道無法獲取,它與其他工業產權的區別主要就在于它的獲取渠道上是保密狀態,它的存在狀態也是一個保密狀態,除了所有者或掌握者之外,其他人無從得知。一旦成為公知,也就失去了秘密最基本的特點。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即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3、具有實用性,也就是應有可應用性。即構成商業秘密的信息必然可以應用于制造或使用,且一旦應用就必然地取得經濟利益。4、權利人必須采取了保密措施。商業秘密的保護區別與專利、商標之處就是它不是通過法律手段或國家執法機關以及民間組織加以保護的,而是秘密所有者本身采取保密措施來保護的。(三)保密與競業禁止義務均應該明確期限一般情況下,企業對職工離職后的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是兩年。對于離職后的競業禁止的合理期限的確定可由雙方根據商業秘密的價值、競爭優勢的持續時間、員工知悉秘密的程度來加以協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四)合同中必須約定保密費或補償費的金額且應當按約定支付用人單位可以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兩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它單位任職,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三、公司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需要支付保密費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分析:有效。保密協議雙方只簽字而沒有蓋章,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愿的表示,不違背法律規定的,便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法律分析: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是有效的。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是可以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法律保密協議有效嗎有法律效力。二、企業和員工如何簽訂保密協議(一)在勞動合同中訂立保密條款主要內容(1)職工在受聘期間,不能向外泄露技術秘密,不能允許第三方使用技術秘密。(2)職工在受聘期間,不得攜帶技術秘密“跳槽”到另一企業。(3)合同期滿的仍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證在一定期限內(一般三年)不使用該技術秘密。(4)明確違約責任。(二)簽訂專門的協議書企業可以直接與接觸技術秘密的職工簽訂專門的《保守技術秘密協議書》。協議書中應明確指出員工所掌握的是哪些技術秘密,保密的內容應具體明確;要符合法律構成技術秘密要件,缺少任何一個要件,均不構成技術秘密;如將本行業的公職技術作為技術秘密的范圍,或者將沒有任何商業價值的技術作為技術秘密的范圍,即使簽訂了即是秘密保密協議,也不受法律的保護。要求員工保守企業技術秘密是企業的權利,員工保守企業技術秘密是義務。反之,支付員工技術秘密保密費是企業的義務,而要求企業支付技術秘密保密費也是員工的權利。在實踐中,有些企業的保密費是通過職工的工資、津貼、獎金來體現,這需要明確的約定,否則保密協議都可能是不合法的。在簽訂《保守技術秘密協議書》要注意以下事項:(1)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合法。(2)協議書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3)甲、乙雙方地位要平等,以自愿為原則,雙方表達意思真實,權利和義務對等。(4)主要條款內容清楚。(5)明確違約責任。3、競業限制三、保密協議包括哪些內容(一)明確保密信息范圍用人單位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范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最好通過列舉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內容,否則很容易因約定不明引發訴訟糾紛。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保密范圍、內容也有所變化,用人單位應及時修改保密協議內容。(二)明確保密主體商業秘密的保密主體一般僅限于涉密崗位的勞動者,對于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贈與、轉讓、銷毀或者協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除上述涉密崗位以外,不必然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秘密也應該負有同等義務。(三)約定保密期限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保守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于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四)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在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如何使用商業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涉密文件的保存與銷毀方式等內容,有特殊條款的還應以列舉方式進行約定。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保密協議中不得直接設定違約金,若約定違約金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但這并不意味著保密協議中不可約定違約責任,保密協議中可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內容以及計算賠償數額的方式。(五)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雖然競業限制條款可約可不約,但不可否認競業限制條款是商業秘密有力的保護傘。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和義務、經濟補償標準、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以及條款解除的條件,否則稍有不慎,企業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額經濟補償金的危險。(六)確定糾紛管轄機構保密協議中可以約定爭議解決機構,但爭議解決機構必須確定、唯一,不能既約定選擇仲裁機構又約定選擇法院,不能既約定選擇A地又約定選擇B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否則該條款無效。每個企業需要保密的情形不盡相同,如何簽訂保密協議以更好的保護用人單位的權益還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簽訂保密協議時最好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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