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責任和違約金責任不能并用
法律主觀:
一、定金能否與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并用
定金不能與要求承擔 違約責任 并用,守約方只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或者違約責任來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二、違約責任的特征
違約責任具有如下特征:
1.違約責任的產生是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條件的。
2.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
4.違約責任可以由合同當事人約定,但約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將會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
5.違約責任是 民事責任 的一種形式。
三、定金的特征有哪些
定金的特征有:
1.定金具有從屬性:定金隨著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于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并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即同時 擔保合同 雙方當事人的債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定金罰則和賠償損失可以并用嗎
定金罰則和賠償損失可以并用嗎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定金與違約金不可并用。現實中,我們和對方簽署合同時為了預防對方出現違約,可以在合同中寫入定金條款,同時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還可以寫入違約金條款。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與賠償損失一般是不可以并用的。法律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一、能不能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
合同當事人可以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擔保;也可以約定一方在違約時應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但在違約時,只能選擇使用其中一種責任承擔方式。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超過定金金額的損失。
二、請求繼續履行和其他違約責任可否并用
可以。繼續履行責任可以與違約金、賠償損失、定金罰則等其他違約責任并用,在要求對方繼續履行的同時還可以根據情況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有違約金或定金約定的,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罰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八條【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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