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印花稅稅率是多少
印花稅稅率指的是我國現(xiàn)行印花稅采用比例和定額兩種稅率。比例稅率,是指應納稅額與應稅憑證金額的比例,共分五檔,即千分之一、萬分之五、萬分之三、萬分之零點五和萬分之零點三;定額稅率,是指每件應稅憑證的固定稅額。
比例稅率適用于各類經濟合同及合同性質的憑證、記載資金的帳薄、產權轉移書據(jù)等應稅憑證。這些憑證一般都載有金額,按比例納稅,金額大的多納,金額小的少納,既能保證財政收入,又能體現(xiàn)合理負擔的稅收原則。定額稅率適用于其他營業(yè)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這些憑證不屬資金帳簿或沒有金額記載,按件定額納稅,可以方便納稅和簡化稅收征管。
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有哪些
(一)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jù)的確定
實行從價計稅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jù)。具體規(guī)定如下:
1、各類經濟合同,以合同上所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jù)。
(1)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jù)為購銷金額,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別是調劑合同和易貨合同,均應包括調劑、易貨的全額。
在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對此,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金額合計數(shù)計稅貼花。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應按合同所載購、銷數(shù)量,依照國家牌價或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額。
(2)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jù)是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
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shù),即為合同應貼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對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輔助材料的加工合同,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shù),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
2、產權轉移書據(jù)以書據(jù)中所載的金額為計稅依據(jù)。
3、記載資金的營業(yè)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兩項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jù)。
對跨地區(qū)經營的分支機構的營業(yè)賬簿在計稅貼花時,為了避免對同一資金重復計稅,規(guī)定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資金數(shù)額后的其余部分計算貼花。
2002年1月28日,國稅函[2002]104號批復規(guī)定,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分行,其境外總行須撥付規(guī)定數(shù)額的“營運資金”,分行在賬戶設置上不設“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賬戶。根據(jù)《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外國銀行分行記載由其境外總行撥付的“營運資金”賬簿,應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shù)額計稅貼花。
企業(yè)執(zhí)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凡“資金賬簿”在次年度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未增加的,對其不再計算貼花。
4、在確定合同計稅依據(jù)時應當注意的一個問題是,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xiàn)利潤分成;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guī)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無期限。對于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二)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jù)的確定
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yè)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shù)量為計稅依據(jù)。
三、印花稅的特點有哪些
1、兼有憑證稅和行為稅性質;
2、征收范圍廣泛;
3、稅收負擔比較輕;
4、由納稅人自行完成納稅義務。
綜上所述,合同的印花稅稅率大概如上述所示,繳納稅收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所以每個公民要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誠實納稅繳稅。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第七條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一、委托代理合同不需交納印花稅。委托代理合同不是《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應稅合同類型,所以,不需要交納印花稅?,F(xiàn)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jù); 3、營業(yè)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二、《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征; (二)產權轉移書據(jù); (三)營業(yè)帳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jù); (三)營業(yè)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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