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雇傭合同(勞務合同),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勞務合同(雇傭合同)具有以下兩個顯著特征:(1)雇傭關系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勞動為標的,雇主為其提供的勞務支付報酬,至于工作成果則不是合同的標的;(2)雇員的工作不具有獨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設備、技術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揮管理;(3)雇傭關系中所從事的事項范圍比較廣,包括生產經營活動及其他各項勞務活動,活動技術含量比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其報酬成分也單一,僅僅包括勞動力的價值;(4)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的風險由雇主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1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加工承攬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攬合同具有以下幾個特征:1)其標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報酬;2)標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質,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同時承攬事項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隨意交由他人進行。4)承攬人自擔風險。承攬人應以自己的風險獨立完成工作,對工作成果的完成負全部責任。
通過對兩者概念的分析,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1)雇傭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生風險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而雇傭合同履行中所生風險由接受勞務的雇傭人承擔。(3)承攬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雇傭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傭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聽從雇傭人的安排、指揮。
為了準確區分二者,當事人雙方就承攬與雇傭發生爭議時,可以綜合分析下列因素,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予以認定:(1)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3)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4)是繼續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如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勞務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的,可以認定為雇傭。反之,則應當認定為承攬。
勞務合同(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最大區別就在風險承擔上。在訴訟中,受害方只有主張勞務合同成立才有利于充分維護其合法權益。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承攬合同中的定作人具有法定解除權,但該權利的行使,若給承攬人造成損失,則需要根據承攬人的損失進行賠償。故法定解除權不可以濫用。
承攬合同的性質
1、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的成立僅需雙方就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現不拘形式,書面、口頭均可。訂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標的物,該交付行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定作人履行已經成立的合同義務的行為。
2、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因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所以承攬合同是雙務合同;
承攬合同中雙方均為價性給付,一方要獲得對方的給付,必須向對方為相應給付,故承攬合同又是有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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