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1)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的掛靠合同法律關系。
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引起糾紛的主要原因是拖欠工程價款或者管理費,即因被掛靠人拖欠掛靠人的工程價款、被掛靠人拖欠掛靠人的管理費/承包費等而發生。因為在掛靠中,掛靠人通常是以被掛靠人名義與發包人發生工程款交付結算關系,發包人先把工程款撥付到被掛靠人名下,再由掛靠人到被掛靠人處領取,這樣被掛靠人掌握了工程款的主動權,而掛靠人處于被動地位,因被掛靠人不按雙方之間的協議支付工程款引起糾紛。另外一類糾紛是追償權糾紛,因為在掛靠合同中往往會約定,若因掛靠人的過錯導致被掛靠人受損的(包括但不限于向建設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商、雇用人員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被掛靠人可以在承擔相關責任后向掛靠人追償,即基于掛靠合同關系,被掛靠人行使追償權而發生的糾紛。
根據前述《建筑法》第26條第(2)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第(2)款規定可知,法律法規明確否定了掛靠行為的合法性。據此,掛靠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掛靠協議因其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歸于無效。對于無效的合同,合同法規定對因無效合同而取得的非法利益應予沒收。所以,對被掛靠人取得的管理費等應依法被沒收。
然而,雖然掛靠合同無效,但對于被掛靠人拖欠掛靠人工程價款的情形(實際上涉及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是無效的,后面會談到。),應區分為兩種情況來處理,一是如果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掛靠人要求被掛靠人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二是如果工程竣工驗收未合格的,掛靠人要求被掛靠人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為什么要按以上兩種情況來區別對待處理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3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以上兩條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前提下,對于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價款的,分為兩種情形處理:一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予支持,二是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支持。這兩條規定實際上淡化了合同的效力,即不以合同是否有效為依據,而是以工程竣工驗收是否合格為依據,驗收合格的就予以支持,驗收不合格的就不予以支持。雖然這兩條規定的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關系,但其對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也應當是適用的。
(2)發包人與承包人(被掛靠人)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關系。
從表面上看,該合同承包人(被掛靠人)具有符合建設活動要求的相應資質條件,其合同主體符合法律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被掛靠人)之間簽訂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但實際上,承包人(被掛靠人)并不是實際的施工人,而是將其企業名稱、公章、資質證明出借給掛靠人,由掛靠人實際施工并履行合同相關義務,顯然,其行為違反了《建筑法》第26條第(2)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第(2)款的規定和《合同法》有關條款的規定,因此,雙方簽訂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無效,被掛靠人與掛靠人應對發包人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若發包人在知情的情況下仍與該被掛靠人簽訂合同的,則發包人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至于發包人與承包人(被掛靠人)之間拖欠的工程價款,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來處理,即以工程是否驗收合格來區分處理。工程驗收合格的,則支持承包人(被掛靠人)向發包人支持工程價款的請求;工程驗收不合格的,則不支持承包人(被掛靠人)向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請求。另外需要強調的是,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被掛靠人作為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將無法行使,因為合同有效,是擁有和行使該項權利的基礎。
(3)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掛靠人)的法律關系。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的權利義務只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只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不及其他人。由于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掛靠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不是合同當事人,兩者似乎沒有法律關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卻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該《解釋》第25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實際施工人應包括掛靠人,因此發包人也可以向掛靠人主張權利。該《解釋》第26條第2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據此,發包人拖欠工程價款的,掛靠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發包人應在其欠付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
(4)供應商與被掛靠人、掛靠人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
實踐中,因材料及設備采購引起的與供應商的買賣合同糾紛,也是掛靠法律關系中比較普遍和復雜的糾紛。如果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被掛靠人嚴格把自己排除在材料采購過程外,既不以自已名義與供應商購買材料,也不向掛靠人購買材料的供應商支付貨款,與供應商不發生任何的經濟關系。那么,掛靠人做為實際施工人,其與供應商因買賣合同關系而發生貨款拖欠糾紛,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供應商只能要求掛靠人支付欠款,而不能向被掛靠人要求支付欠款。另外,如果被掛靠人以自己名義與供應商簽訂材料買賣合同,自行付款,由此產生貨款糾紛,應按買賣合同關系來處理。但實際上,在很多掛靠工程施工中,工程采購管理相當混亂,被掛靠人與掛靠人都同時向一個供應商采購材料,或被掛靠人委托掛靠人向供應商采購,委托終止后被掛靠人沒有通知供應商委托終止事項,掛靠人繼續向同一供應商采購的,或掛靠人在與被掛靠人履行掛靠協議之外的工程項目中向同一供應商采購材料,從而使供應商無法厘清到底哪一方才是真正的債務人,最終或會導致合同法上規定的表見代理,而最終由被掛靠人向供應商承擔付款責任。
(5)掛靠中的雇工關系問題。
因為在掛靠關系中,掛靠人通常沒有固定的管理人員及施工人員,而是在工程施工時臨時雇傭人員,這些人員主要是農民工,其中產生的最主要的就是國家不斷強調、事關社會穩定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對于該問題,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未有明確的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判斷,工程雇傭人員的工資也是作為工程價款欠款的方式來處理的。按該司法解釋第26條制定的精神判斷,雇用人員也屬于實際施工人,他們也可以向發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在掛靠中,雇用人員被拖欠工資時,可以向發包人、被掛靠人、掛靠人主張權利。
個人掛靠公司一般怎么收費?
個人掛靠公司一般要如何收費就要看雙方是如何協商的,而且還要按持靠公司的類型,但對于管理費一般就可以按行規規定的百分之三來進行收取,同時在掛靠之前雙方是需要簽訂掛靠合同的 。
一、個人掛靠公司一般怎么收費? 個人掛靠公司的費用要看掛靠的是什么樣的公司,還有一年大概產生的利潤來決定的,沒有統一標準。在個人掛靠公司時產生的費用主要是稅收和管理費;而管理費按行規3%左右繳納。 掛靠公司是指依附于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一般理解為單位或個人利用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資質,以掛靠方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掛靠方繳納一定費用的行為。二、掛靠公司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掛靠公司經營,對于公司財務來說實際上是比較復雜的,主要復雜在稅務處理上,因為增值稅不僅僅有銷售產生的銷項稅,而且有購進產生的進項稅,同時還要考慮所得稅問題。所以,作為個人來講: 1、要考慮承擔應繳的增值稅。 如果沒有進項增值稅票,可以協商支付 %的增值稅給掛靠公司,就不需要再核算每單業務自己要交多少增值稅了。 2、要考慮承擔應繳的所得稅。 當然可以協商,用費用票據抵消利潤,從而不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3、資金分開使用很容易:另外開設一個結算帳號,自己控制私人印鑒。 4、掛靠協議對外的法律效力很低的,最好以掛靠公司業務部門的形式出現,否則稅務部門會認為掛靠公司有虛開增值稅的行為,處罰很重的。 5. 要公私分明。三、掛靠公司的刑事法律責任有哪些? 如果掛靠經營活動觸犯《刑法》,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等犯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但依據罪刑法定原則,掛靠經營承擔刑事責任時必須有《刑法》的明文規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被許可人出租、出借、轉讓、倒賣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第八十一條也規定,未經許可而從事相關活動構成犯罪的也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或情節特別嚴重的,都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個人掛靠公司完全是可以實施的行為,但在掛靠時也需要與對方協商清楚,同時還需要按規定支付一筆掛靠的費用。但對于此費用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由雙方協商處理,只要不超過最高的標準,那么都算是合法的。
掛靠合同成立生效的條件有什么
掛靠合同成立生效的條件有:1、合同的成立應經過要約、承諾階段;2、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3、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4、書面形式需要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掛靠公司要注意什么
協議期內在未得到乙方書面認可的情況下甲方不得將乙方資格證書用到其他的企業,否則即視為違約;不得作出有損于乙方利益的行為。因甲方原因給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經濟損失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如遇證書年檢等需要乙方到位,甲方應提前通知乙方,乙方需支持配合由此引發的合理費用由甲方負責憑全額報銷。
掛靠公司在生活中并不少見,有時候因為經營需要掛靠到公司,有時候個人因為工程項目需要掛靠公司取得客戶信任或者是車輛需要掛靠公司等種種需要而去掛靠公司并簽訂掛靠協議,那簽訂掛靠公司協議需要注意什么,對雙方又有什么影響,下面由小編為大家分析一下。一、簽訂掛靠公司協議需要注意什么(一)掛靠協議中甲方需要的注意事項 1、協議期內在未得到乙方書面認可的情況下甲方不得將乙方資格證書用到其他的企業,否則即視為違約;不得作出有損于乙方利益的行為。因甲方原因給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經濟損失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2如遇證書年檢等需要乙方到位,甲方應提前通知乙方,乙方需支持配合由此引發的合理費用(含來回路費、生活住宿費等)由甲方負責憑全額報銷。 3、甲方保證乙方的個人信息秘密 4、甲方承諾將乙方的資格證書僅用于本企業資質升級或資質年檢使用。如用于其它事項須先征得乙方同意費用及各事項應另行協商_協商致一再另行簽訂協議約束。若甲方違約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擔并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因甲方違約使用乙方的園林工程師資格證書造成的一切后果_乙方不負任何行政、法律、經濟等一切責任。 5、履行期間甲方辦理資質升級或招投標時_需乙方提供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原件時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辦理原件核對。(二)掛靠協議中乙方需要的注意事項 1.注明掛證不掛章,只用做年審和招投標,不用做工地現場的管理; 2.未經授權不得以你的名義簽名,蓋章(如果對方非要章放那),否則,后果(包括法律,經濟)全有對方承擔; 3.保證你的證持續有效,繼續教育等等; 4.發生地培訓費用,等與建造師相關的費用由他方承擔; 5.必須你到場時(開會,投標等)元/天。二、掛靠公司后雙方的風險 掛靠人可以利用被掛靠企業的信譽、信用或經營資格謀求更多的訂約機會;作為出借企業名義的對價,被掛靠企業往往會從掛靠人的經營活動中取得一定利益,或是收取固定的管理費用,或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利潤。表面上看來,采用掛靠經營方式對雙方都是有利的,但仔細分析便會發現其實雙方享受的權利與承擔的風險是不對等的。 1、掛靠人承擔上繳管理費用的義務; 2、被掛靠企業只享有收取相對較小數額固定收益的權利,但卻承擔了相當大的風險,一旦掛靠人經營上違約或侵權,勢必給被掛靠企業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 正是這種實質上的不平等和潛在的風險性,引發了實踐中的大量糾紛。從統計資料來看,因掛靠經營所引發的法律糾紛中,最常見的兩種類型是: 3、掛靠單位在對外合同中發生糾紛,第三人首先追究被掛靠企業的責任。 4、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對外交易產生債務后,債權人會以被掛靠人作為債務人,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對掛靠公司協議應注意什么作出的分析,并對掛靠公司后雙方需要承擔怎樣的風險作出了簡單的闡述,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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