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無效補充合同能有效嗎
一、主 合同無效 補充合同能有效嗎 如果主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主合同及補充協議均有效。主合同尚未生效,補充協議內容可獨立履行的,補充協議有效;不能獨立履行的,效力待定。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本來在 合同法 中并沒有“主合同”和“補充合同”的專用術語,但因為在現實合同管理實踐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這種補充合同的現象,為了區別于補充合同的稱呼,所以,我們將雙方在第一時間內簽訂的合同稱之為主合同,而在其后雙方以主合同為基礎,另外協商而達成的協議稱之為補充合同。所謂主合同,是指甲乙雙方經過反復磋商_談,在第一時間內就某一標的交易或服務標的達成的協議。所謂補充合同,是因為簽訂主合同時某些約定一時無法展開,或者因主合同的粗線條性未及說明,或者因主合同某些約定有遺漏等等,雙方在主合同基礎上另外協商而達成的協議。但當主合同的履約條件、因素發生了相對不大地改變,而導致雙方履約出現障礙,雙方經磋商認為主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必要時,在主合同基礎上對某些約定進行“適當”地補充或修改而成立的協議,也可以稱其為補充合同。 二、補充協議能否構成合同主要內容 “補充協議”的內容應當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內容,也可以說是非主要條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 合同不成立 也不生效,那么談不上“協議補充”。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以及《合同法》總則、分則和其他法律 法規 的規定,影響主 合同成立 的必備條款有三:即當事人條款、標的條款和數量條款。這些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談不到生效,更談不上履行。此時,“補充協議”沒有存在的前提。 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必備條款達成的協議,不是“補充協議”而是一個“新協議”,對“新協議”中的非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才有“補充協議”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根據《合同法》第61條和第62條規定,“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項補充的首選方式,即當事人對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法律首先賦予當事人“協議補充”。只有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才能按照主合同條款進行體系解釋或者按照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進行補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補充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就不能適用第62條規定的任意性規范。 雖然主合同與補充合同之間有一個連帶的關系,但也不能說主合同在認定為無效之后,補充合同就一定是無效的。在主體尚未生效之前,當事人之間簽訂了補充合同,并且補充合同的內容看獨立于主合同,那么此時補充合同就是有效,否則的話補充合同就屬于效力待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的規定是什么?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擴展資料
合同是約束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最直接的根據。我國民法里規定了要遵守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就事宜自行約定就是該原則的體現。然而,實際中的民事行為往往是復雜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很難將所有事項都做出明確的約定。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履行規則還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遵守的具體規范。它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1)主體適當;
(2)履行標的適當;
(3)履行期限適當;
(4)履行方式適當;
(5)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債權人應當適當受領給付;
(6)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應提供方便,創造條件;
(7)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8)發生合同糾紛時,各自應主動承擔責任,不得推諉。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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