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了欠的錢需要擔保人還嗎
人死了欠的錢需要擔保人還嗎人死了欠的錢需要擔保人還。債務人死亡后欠的欠款需要擔保人還,因為債務人雖然死亡,但是債務并沒有消失,擔保人需要繼續還錢,擔保人也可以找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擔保人承擔的自然是擔保責任,而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即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代為償還債務。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是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還有,若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那保證期間通常默認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即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代為履行債務,保證人并沒有先訴抗辯權。簡單來說,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若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只要擔保合同還繼續有效,就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擔保人有什么責任承擔
擔保人要承擔的責任有:
1、一般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入沒有這種權利;
3、撤消擔保人的責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銀行貸款人去世欠款怎么辦
債務人死了欠銀行的債務是要償還的,用債務人的遺產償還即可,沒有“人死債了”的說法。在債務人去世后,銀行方可能會先找債務人的繼承人協商讓其還款,如果遭到拒絕的則采取法律途徑起訴。一般情況下,在銀行的債務都有抵押或者擔保,銀行會主張抵押權或者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及時主張債權或按約履行債務。
⑴出借人應當及時行使權利。按照約定的還款時間及時向借款人催討借款,并盡可能留存催討憑證,以免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由此喪失勝訴權。如知曉借款人死亡,應盡早持借條等債權憑證向借款人的繼承人主張債權。如果借款人的遺產尚未分割,可以和其繼承人協商先以遺產償還債務、然后再行繼承;如果其遺產已經被分割繼承,可以要求繼承人在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償還債務,協商不成的,及時向法院起訴,同時可申請財產保全,查封、凍結或扣押相應財產。
⑵借款人應按照約定的借款時間履行還款義務。如拖延還款,一旦出現出借人死亡的情況,并不意味著借款就不用歸還,相反,如果已部分履行,也可能因缺乏證據而難以自證。所以在出借人怠于催討時,借款人應主動履行;如暫時不能按約歸還,也應向出借人說明事由,并獲得相應展期。
2.明確約定借款事項。
涉及自然人的民間借貸,一定要出具借條等書面借款憑證,并在借條上寫明借貸雙方的姓名等身份信息、聯系方式以及借款的金額、時間、用途、借款利息、還款時間和發生糾紛的管轄法院等。最好有基層組織、親屬或雙方共同的朋友等第三方予以見證,并在借條上簽字確認,這樣一旦日后發生爭議,更有利于法院對事實的認定。
3.保留出借及還款憑證。
如今電子支付已被廣泛應用,出借及還款應盡可能地選擇網上銀行、支付寶、微信等電子支付手段,使支付留痕、查找便利。借款人如通過現金還款的,應及時讓出借人出具收條或通過短信、微信等電子信息確認收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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