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有關的規定擔保法所稱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借款合同可以復最高額抵押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復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的主債權不得轉讓。,抵押財產折價后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一般情況下只要不是當事人,特意在合同里面約定連帶責任,抵押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時,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一)借款合同。,在實踐中,具體表現為:一是商業銀行與企業有長期的業務關系,企業對一定期間內已經和將要發生的多次貸款提供總的抵押擔保,商業銀行在商定的最高貸款額度內多次對借款人貸款;二是商業銀行與企業簽署了貸款意向協議,尚未確定借款的具體時間和數額,只規定借款的最高限額,但有必須要預先提供抵押擔保的情況下,企業會設定最高額抵押。本案即屬于第一種情況。,(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這種情況一般不適用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法律客觀:根據《擔保法》第六十條規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1、最高額抵押是限額抵押。設定抵押時,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約定抵押財產擔保的最高債權限額,無論將來實際發生的債權如何增減變動,抵押權人只能在最高債權額范圍內對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實際發生的債權超過最高限額的,以抵押權設定時約定的最高債權額為限優先受償;不及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額為限優先受償。2、最高額抵押是為將來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最高額抵押權設定時,不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是典型的擔保將來債權的抵押權。這里的“將來債權”,是指設定抵押時尚未發生,在抵押期間將要發生的債權。3、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生額不確定。設定最高額抵押權時,債權尚未發生,為擔保將來債權的履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議確定擔保的最高數額,在此額度內對債權擔保。如甲以自己的一棟房產為抵押財產,與銀行乙簽訂一份擔保最高300萬元債權的最高額抵押合同,以擔保將來可能發生的債權的履行。4、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做擔保。這里講的一定期間,不僅指債權發生的期間,更是指抵押權擔保的期間,如對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是,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關于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其所擔保的主債權的轉讓而轉讓的問題,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對待。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確定后,主債權在約定的最高限額內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此時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沒有什么區別。因此,根據一般抵押權隨主債權的轉讓而轉讓的原則,主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一并轉讓。,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讓呢考慮到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所有債權做擔保,而不是單獨對其中的某一個債權做擔保。因此,最高額抵押權并不從屬于特定債權,而是從屬于主合同關系。部分債權轉讓的,只是使這部分債權脫離了最高額抵押權的擔保范圍,對最高額抵押權并不發生影響,最高額抵押權還要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對已經發生的債權和尚未發生將來可能發生的債權做擔保。,因此,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并不隨之轉讓,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根據這一條但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隨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讓。當事人的約定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一)部分債權轉讓的,抵押權也部分轉讓,原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隨之相應減少。在這種情況下,轉讓的抵押權需要重新做抵押登記,原最高額抵押權需要做變更登記。,(二)部分債權轉讓的,全部抵押權隨之轉讓,未轉讓的部分債權成為無擔保債權。,設立最高額抵押權,當事人須訂立書面抵押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與普通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于,最高額抵押合同應訂明以下兩項內容:最高額和決算期。最高額是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最高限度額,是最高額抵押合同必須明確的內容。最高額決定著債權人受擔保的債權的最大范圍,是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的必要條件,未規定最高額的,該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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