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依法提前通知企業
員工應嚴格依照法定的前提通知期間通知企業,違約則可能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員工違法辭職的賠償金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為該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如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保留好書面通知企業的憑證
員工在行使提前解除權時,一定要保留好通知憑證與副本。如沒有保留下有效的憑證,一旦用人單位否認未收到提前30日辭職報告,員工仍存在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3、如已簽訂服務期協議,提前通知解除仍需賠償違約金
服務期協議主要是指勞動者因參加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為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應為用人單位工作一定期限的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一、解除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1、合同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法定解除規定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中,符合法定條件的,解除權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權。但因法定解除條件規定不具體,實踐中操作起來較為困難,因此,建議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合同解除條件,即約定解除的情形。
2、合同解除條件達成并不意味著合同自然解除,很多當事人均有這個的誤解。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之規定,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合同解除條件達成后,建議通過書面方式向違約方送達解除通知。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解除權也歸于消滅。
3、如果沒有約定送達條款,違約方拒絕或逃避送達的,合同解除通知的送達會存在困難和瑕疵,合同將無法解除。因此,建議在約定解除的同時,應約定送達條款,如此才能避免無法送達的尷尬。
4、合同解除的行使方式,一般采用“合同解除通知書”的形式進行,按照雙方約定通過當面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進行,如果一方認為對合同解除效力有異議,可要求法院確認合同解除合法性。
因此,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合同解除也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解除。民法典施行前,對于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解除合同時,對于合同解除的時間點存在爭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正式確定了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解除合同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二、合同解除后還能追究違約責任嗎
能。因為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約定預先設定并獨立于履約行為之外的給付行為,其效力不因合同權利義務終止而受到影響。所以,合同解除,違約金條款還有效,還能追究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嚴格意義上來說,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并不完全一樣。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于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于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于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范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范圍廣。
法律分析:1、合同解除一般只適用于單方違約的情形,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下則比較復雜,要看哪一方的違約是根本違約,解除權的行使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2、從自我保護意義來講,并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斷這種違約是不是根本違約,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要符合正當目的。3、從交易成本角度來分析,合同解除意味著交易失敗,一方違約就解除合同,將給市場交易帶來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給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帶來沖擊和破壞。4、一般來說,合同的目的是與合同的主要義務聯系在一起的,違反主要義務將使合同目的難以達到,而單純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一般不會導致合同目的喪失,不能據此解除合同。5、不適當履行與合同解除。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嚴重,一般要求采取降價和修補辦法予以補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如果瑕疵本身能夠修理,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修理瑕疵。給予非違約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權利,實際上使他獲得修補瑕疵的機會,從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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