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罰則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定金罰則的規定是指:給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約定的債務,那么就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舉個例子來說,比如一套房屋的售價是200萬元,那么其定金最高則應該為40萬,但是如果認購書中的約定的定金是50萬,那么超出的10萬就不能適用于定金罰則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合約不能簽訂,那么開發商應當給購房者雙倍返還的定金是80萬,而不是100萬。當然開發商也必須要退還給買房者那超出的10萬元,這樣購房者一共可以拿到90萬元的定金賠償。,可以的,但是定金不能和違約金同時適用。,1.雙方違約時定金罰則的適用。,(1)所謂雙方違約,是指在一個合同關系中,負有對待給付的雙方當事人,都分別違反合同規定,破壞了合同雙方各自期待的合同利益,而應當各自承擔責任的情形。,(2)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中,如果一方違約屬于法定或者約定的適用定金罰則的情形,另一方就其他事項違約,則僅就前者單方適用定金罰則,對后者可以追究其相應的違約責任。,2.定金與違約金條款的適用。,3.適用定金罰則可否請求損害賠償。,4.一方在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可否請求另一方實際履行合同。,以實際交付定金金額的雙倍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客觀: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罰則適用的條件:(一)以違反有效合同為前提。亦可說,它以違約責任的存在為前提,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無違約責任,則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二)一般只能針對不履行這種違約形態,對部分履行的,定金罰則可針對不履行部分適用。違約定金僅在債務人拒絕履行和不能履行兩種情形下發生罰則效力,逾期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發展到不能履行時產生罰則效力,否則不發生不再返還或雙倍返還的效果。我們認為,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應當包括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不能履行等多種違約情形。定金具有雙向擔保的作用,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懲罰違約行為,而在于擔保或督促當事人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的任何違約行為,均構成對設定定金擔保目的的違反。我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17條、第18條對不完全履行合同情形作出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合同執行案件中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第8條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適用定金罰則作出了司法解釋。因此,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定金的違約制裁效力得以發生的條件“不履行”,包括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遲延履地、不能履行等違約形式。
民法典關于房屋買賣定金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房屋買賣定金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合法的定金條款或定金合同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雙方關于定金的約定必須訂立合同且采取書面形式。此合同可以是單獨的完整的合同(定金合同),也可以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個條款(定金條款)而存在。當商品房買賣合同為口頭合同時,定金合同也可以用定金收受方即開發商出具的定金收據代替;
2、定金的約定必須是在主合同(即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成立后才具備法律效力。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某種原因無效、被撤消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定金的收取均構成了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3、定金的給付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總數不得超過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房屋價款總額的20%。其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不適用“無權要求返還”或“雙倍返還”的規定,應當按實際數額退還給購房人或者作為預付款使用;
4、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雙倍返還定金條件如下:
1、定金合同要合法且成立,如果想要定金罰則得以實現,那么定金合同就必須合法且成立。定金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為擔保債權實現而設定金錢權利義務關系的從合同。也就是說,定金的產生、變更和消滅都是依賴于主合同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定金合同作為從合同是不能獨立存在的。此外,定金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即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才會生效。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定金合同必須以書面的形式呈現,口頭上的約定是無效的。只有定金合同的合法和成立,才能保證雙倍返還定金的罰則能得以實施;
2、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要有因果關系,違約行為或合同未能實現,不是導致雙倍返還定金的必然結果,只有二者同時具備且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事,雙倍返還定金的罰則方可適用。也就是說,如果存在因為違約行為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況,才能雙倍將定金返還給支付方;
3、存在違約行為,定金罰則的前提是有違約行為的出現。這里指的違約行為是根本違約行為,也就是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違約行為,其中包括了不能履行、遲延履行以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種形態。出現這樣的違約行為,才能雙倍返還定金;
4、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要想實現定金罰則,那么合同的目的必然要落空,這是雙倍返還定金的基本條件。因此,如果想要獲得雙倍的定金賠償,那么必然就要存在因為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
綜上所述,給付定金一方,即購房人,如不按合同的預約正式訂立合同,或者不履行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條件(如按時支付房屋價款),或者要求解除有效成立的合同,無權從開發商處收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即開發商,如不按合同預約正式訂立合同,或者不履行有效成立的合同,或者要求解除有效成立的合同,則必須向購房人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定金法律規定多少
合同定金法律規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定金,是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債權的實現,由一方在履行前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擔保的一種。由于定金是預先交付的,定金的數額在事先也是明確的,因此通過定金罰則的運用可以督促雙方自覺履行,起到擔保作用。
定金的特征:
1、定金的權利義務關系產生于定金合同;
2、定金是典型的債的擔保形式;
3、定金擔保是一種雙方當事人擔保;
4、定金的支付須在合同履行前進行。
綜上所述,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定金退還的法律規定
定金不可以要求退還。定金是是履行合同的保證金,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會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可視為“預付款”或“誠意金”,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有權要求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與訂金有什么區別
1、手段不同。定金是一種擔保手段,交付定金在于擔保債務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因而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訂金只是一種支付手段,交訂金只是一種履行債務的行為,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成立;
2、退還情形不同。如果交付定金有一方違約,另一方一般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這就使定金起著制裁違約方并補償受害方所受損失的作用。也可以這樣理解,定金相當于預先交付的違約金;但是訂金不能用于違約時的則罰金,如果有一方違約了,要么返還,要么折抵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3、支付方式不同。定金一般情況下是一次性交付的,而訂金可以一次性付完,也可以選擇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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