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秘密的基本范圍主要包括如下:
集團公司商業秘密范圍是技術設計、程序、源代碼、產品配方、制作方法、工藝流程、設計圖紙、試驗方式和試驗記錄、技術訣竅、產品模型、關鍵數據、戰略規劃、商業模式。
以及產購銷策略、資源儲備、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財務資料、投融資計劃、調研分析報告、招投標文件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明確將商業秘密列為知識產權的客體。商業秘密與一般知識產權相比,有其特殊性。
一般知識產權具有獨占性、專有性、排他性,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特定公眾均負有不得實施的義務。商業秘密的權利人為減輕對商業運營、商業計劃的損失或者重新恢復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其他系統安全而支出的補救費用,應當計入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的損失。
商業秘密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可以善意地實施通過正當手段獲得的商業秘密,例如自行研發和反向工程等,不特定公眾并不負有不得實施的義務,只是因為并不知曉而無法實施。
商業秘密的概念規定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據此可以歸納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包括:
1、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技術信息;
2、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經營信息。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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