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債務承擔的基本理論和《 民法典 》關于債務承擔的有關規定,債務承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須有有效債務存在。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定有承擔合同,也不發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債務,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債務承擔。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承擔,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生轉移的效果。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擔。
(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司法實務中通常認為下列債務不具有可轉讓性:
1、性質上不可轉移的債務,它往往是指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系的債務,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
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
3、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
(三)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四)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乃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就很難保證。倘若合同義務受讓人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債權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實現。因此,《民法典》明確要求“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綜上所述,對于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了再進行承擔協議的時候肯定是需要債權人的同意的,這也是債務承擔協議當中有法律效力的主要條件,而債務承擔協議中,主要是以 債務轉移 為目的和內容的,如果是不可轉移的債務是不能作為債務承擔的。
二、債務承擔的生效條件是什么
債務轉移又稱為債務承擔,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轉移必須三方就債務轉移達成了—致的意思表示。債務轉移生效的條件具體包括以下條件:(一)須有有效債務存在。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之間約定了債務的移轉,也不發生債務移轉的效力。(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三)形式要件。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依照其規定;(四)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份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五)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乃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就很難保證。
三、什么是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后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 并存的債務承擔 。其中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合同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的債務承擔方式。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并不脫離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從欠條形成的原因來看,最普通的就是因為 債務人 向 債權人 借款而書寫的欠條,除此之外,還有大量合同關系產生的金錢往來,也可能形成欠條。而這兩種欠條的訴訟時效又各有不同。因 借貸 關系而形成的欠條。 上海 債權債務律師 對于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訴訟時效,可以適用《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訴訟時效的起算方法,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在債權到期債務人未履行時,便可視為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便可以起算。 對于約定了還款日期的欠條,上述問題比較簡單。而未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訴訟時效如何起算,問題就稍顯復雜。就未定履行期限的債權來說,如果債權人行使請求權,向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債務人拒絕履行,就符合《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以及《 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即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并給予適當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屆滿仍未履行時,訴訟時效才可以起算。 如果債權人一直未行使請求權向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就不存在債務人拒絕履行的問題,因此訴訟時效并未起算。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 貸款 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當然,上述請求權都受到《 民事訴訟法 》關于20年長期時效的約束,以此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 舉例說明: 2004年8月16日,王先生向鄰居李先生出具欠條一份,言明欠李先生現金15()OO元。2009年E10月9日,原告王先生起訴要求鄰居歸還借款15000元。 對于上述未定履行期限的債權,如果債權人一直未行使請求權,向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就不存在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的問題。當然,債權人的債權也未受到侵害,訴訟時效并未起算。 因此本案李先生起訴時,訴訟時效未過,他要求被告王先生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可以得到 法院 的支持。其它法律關系產生的欠條,因為直接借貸以外的原因形成的欠條并非傳統欠條,但在實踐中也頗為常見,如工程款欠條、貨款欠條、 股權轉讓 款欠條、商標許可使用費欠條等。 如果該欠條當事入雙方的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那么根據《最高院在關于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問題的答復》,“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乖U被侵害時起計算,即從債權人依據欠條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 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了履行期限,而履行期限屆滿后,債務人未履行義務時,應債務人的要求,債務人出具的欠條沒有注明還款日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批復(1994)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因約定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 訴訟時效中斷 。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目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那么,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查明欠條的基礎關系就顯得至關重要,不僅要分析基礎關系中合同約定的期限,還要分析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履行期限的問題,這在現實操作中實用性很強。 舉例說明: 2002年,某工程有限 公司 承包某集團的一項工程,該工程于2005年竣工驗收,雙方于2005年5月4日完成結算,確認某集團欠某工程公司工程款2000萬元,2007年7月4日,某集團向某工程公司出具欠條:承認欠工程款2000萬元。2009年7月17曰,工程公司就欠條向法院起訴要求某集團支付工程款。此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呢? 結互助對該案例分析可知,欠條的基礎關系為 建設工程 承包合同關系,對此雙方沒有異議。 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 施工合同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應付款時間包括:工程交付之日、提前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訴之日。 因此在本案中,2005年5月4日完成結算,即應付款。該欠條屬于當事人雙方約定了履行期限的情形,2007年7月4日無款可付、寫下欠條,訴訟時效中斷,2009年9月1日起訴即超過訴訟時效。
法律客觀:為正確適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三)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第二條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第三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第四條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第六條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第七條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關于一年除斥期間的規定。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第八條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第九條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第十一條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第十二條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第十三條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申請仲裁;(二)申請支付令;(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四)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六)申請強制執行;(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八)在訴訟中主張抵銷;(九)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第十四條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第十五條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第十六條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第十七條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第十八條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第十九條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二)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第二十一條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第二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時,不適用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本規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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