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解決民間借貸糾紛的方式主要有下列幾種:(1) 當事人可自行協商或非公調解;(2) 向法院申請支付令;(3) 申請人民調解,經司法確認的人民調解可申請法院執行;(4) 如果當事人已進行合同公證,可執行公證,若不履行公證,可直接申請法院執行公證;(5) 如果當事人已約定仲裁條款,可提請仲裁,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民間借貸糾紛的解決途徑
(1)借貸雙方協商解決
多存在于借貸事實清楚(證據完善)、對債權債務關系無異議,爭議點多集中于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上,有協商解決的可能。若對方根本就不予以認可或扭曲事實,則沒有協商的必要。
(2)調解解決
調解按照主體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分為人民調解、仲裁調解、訴訟調解三類。調解的前提是雙方自愿進行,若無約定,不可強制進行調解。若對方不同意,或事先未進行仲裁約定則調解解決行不通。
(3)進行賦強公證
賦強公證是“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的簡稱,主要指在簽訂借款合同后,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一同向公證機關申請,借款合同中需載明借款人有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借款人、擔保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針對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實踐中并不多見)
(4)申請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作出的督促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這是處理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民事、經濟糾紛的最好辦法,但只能體現在債務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不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方可實現。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提出訴訟。
(5)仲裁
仲裁需事先雙方進行約定,仲裁庭根據仲裁協議進行裁判。
(6)訴訟
無需經過對方同意,可單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7)申請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作出的督促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這是處理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民事、經濟糾紛的最好辦法,但只能體現在債務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不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方可實現。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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