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以提起訴訟嗎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人大法工委《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
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后是否可以申訴
一、 交通事故認定書 應當包括的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 證據 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不是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 訴訟 。 交警機關對 交通事故責任 的認定是證據,是一種鑒定結論。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時,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法院可以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調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責任認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為被告出庭應訴。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后申訴相關法律 《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22條規定了當事人不服事故責任認定在十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交警管理部門申請重新認定。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根據《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35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為對該事故責任認定的最終認定,對重新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將不再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于 行政處罰 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因此,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等處罰裁決后,就處罰裁決的內容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上述分析,對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后是否可以申訴 這一問題,我們可以看到發生交通事故后先要進行認定。如果當事人對于認定結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申訴。法律規定重新認定為交通事故責任的最終認定,對重新認定不認同不能再次提起申訴。也就是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后只能申訴一次。
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三十六條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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