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效力瑕疵有哪些
(一)合同無效
所謂無效合同是相對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就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時起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以后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無論當事人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完畢,都不能改變合同無效的狀態。 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由于無效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為法律上的當然無效,自始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即產生無效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效力未定
所謂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民法典》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為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其 法定代理人 的追認才有效;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后果由行為人承擔;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合同效力待定,意味著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無效,而是處于不確定狀態。設立這一不確定狀態,目的是使當事人有機會補正能夠補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盡快生效,以實踐合同法盡量成就交易、鼓勵交易的基本原則。
當然,從加速社會財富流轉、促使不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盡快確定和穩定的原則出發,合同效力待定的時間不可能很長,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狀態。無論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歸于有效,要么歸于無效,沒有第三種狀態。
(三)合同可撤銷
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合同的范圍應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合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 可撤銷合同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3、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在受欺詐、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違背我國民法的 自愿原則 :一方當事人稱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二、無效合同有哪些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所謂欺詐,就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欺騙對方,目的是使其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合同。如以次充好、以假充 真,利用托兒共同欺騙他人,假扮訂立合同騙取對方的定金、預付款。構成欺詐要有一方有欺詐的故意,實施了欺詐的行為,受欺詐方簽訂合同是受欺詐的結果 等要件。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即雙方當事人互相勾結,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訂立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以低價變賣國有資產,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等。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指當事人訂立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目的和內容上是非法的。如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名為借貸、實為非法集資的合同,名為分包、實為轉包的合同,為逃避債務而轉移資產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也就是違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它違反了社會公共道德,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如提供場地給他人進行淫穢表演、聚眾賭博、賣淫嫖娼等活動。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頒布的法規。強制性規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人們必須為某些行為或不得為某些行為,如違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合同,非法買賣麻醉藥品的合同。
6、格式條款和免責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三、可撤銷合同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可撤銷的合同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1.必須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如果僅僅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并且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誤解。
2.行為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為人的誤解與其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3.誤解是由行為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主觀上并非故意。
(二)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1. 合同的履行 對一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顯不公平,主要表現在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
3.受損失的一方是在輕率、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
(三)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欺詐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1.必須有欺詐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對方陷入錯誤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2.必須實施了欺詐的行為,即行為人將其欺詐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為。
3.受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并基于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四)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1.須脅迫人有脅迫的行為。
2.脅迫人須有脅迫的故意。
3.脅迫的本質在于對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4.須相對人受脅迫而陷入恐懼狀態。
5.須相對人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懼或無法反抗的境地,與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
(五)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1.須有表意人在客觀上正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
2.有行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對人明知表意人正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卻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對行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3.須有相對人實施了足以使表意人為意思表示的行為。
4.須相對人的行為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則合同發生法律效力,而合同效力瑕疵的情形主要包括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以及合同效力未定。
《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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