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才允許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情形: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用人單位因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 合同無法履行 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集體勞動合同怎么變更
法律分析:集體勞動合同的訂立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集體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集體合同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三十二條 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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