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貸款合同是什么樣的
法律分析: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銀行貸款借款憑證和借款合同
法律分析:一個是書面寫的借據,一個是通過銀行,微信等轉賬的轉賬憑證。一般來說,借據就是用來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但是往往會有不少小伙伴會把借據、欠條以及借貸合同混淆一談。 借款借據是貸款發放時銀行出具的發放證明,表明貸款的借款人,金額,期限,利率等。借款憑證是否應為貸款證明,由銀行出具表示在某截止日期前借款人還有多少貸款未歸還。借款憑證應是一個包含借據、合同等資料的概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什么叫借款合同?
民間借貸,是民間經濟活動的形式之一。隨著民營經濟的崛起,村、居民個人手頭的資金相應增多,個人之間、個人與企業之間資金借貸的事也隨之增多。民間借貸活動中,講人情,不講法律規范;講深交,私下秘密進行;講義氣,不防日后風險;講便捷,不拘程序手續等做法,使得民間借貸糾紛頻頻發生。有的告狀無證據,有的因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手續不全,有的事實真假難辨,還有的非法借貸不受保護,最終喪失債權。防范民間借貸風險,要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一、提倡書面約定。借貸雙方形成借貸合約后,一定要以書面形式約定。常用的是“借條”,寫借條時切忌只寫“今借到某某人民幣×××元”,更不能以“收條”代借據,最好的方法是訂立書面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出具借條或簽訂合同時按約定將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借款利率、付款時間和方式、還款期限、擔保人和擔保方式等一一寫清楚,并寫明出具借條的日期和借款人簽名。簽名最好是借款人、貸款人、在場人共同會簽。
二、應該依法約定。民間借貸與銀行借貸一樣,當事人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必須合法。如約定利息,必須注意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規定,超過最高上限的部分不予保護,如果立約時未約定利息或利息約定不明確的,則視為不支付利息。如約定擔保抵押,應注意用以擔保的抵押物必須是借款人的合法財產,當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借款時,抵押物是可以由貸款人直接處分或變現的。
三、正確使用收條。借貸關系中的收條是收到貸款的憑證。民間借貸活動中,用“收條”代“借條”的現象并不少見,因收條、借條引起紛爭的也屢見不鮮。收條一般是把收到屬于自己或可以由自己支配使用的物品后而交給對方的證明。習慣上,民間借貸的借款人向貸款人常出具“收條”,以“收條”來代“借條”。在民間借貸爭議中,可能產生兩種理解,既可以認為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貸款人出借的款項,也可以理解成是寫收條的人收到屬于自己而對方本應付給自己的款項,而非貸款款項。為避免此類紛爭,要使用好收條,一是不要用“收條”代替“借條”;二是貸款人按借條或合同交付借款人款項后,由借款人出具載明“收到向某某借款多少”的收條交貸款人,作為借條或借款合同的貸款標的實際交付的證據;三是借款人歸還借款時,貸款人出具載明“收到某某人歸還借款多少”的收條給借款人,避免借條、合同存留廢棄不當引起爭議。這樣,可以減少民間借貸紛爭。
四、注意時效起算方法。時效是主張民事權利的一個重要環節,借貸侵權糾紛的法定時效為兩年,從債權受到侵害時算起。借款時已約定還款期限的,從期限屆滿時起算;借款時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從貸款人首次向借款人催還借款之日算起。超過了法定訴訟時效,貸款人的債權雖未喪失,但會喪失法律救濟的訴訟勝訴權。
法律知識
什么是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自然人)之間,公民(自然人)與法人之間,公民(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民間借貸是一種靈活、簡便、直接的融資方式,從某種意義上說,可起到立解燃眉之急的功效。民間借貸古已有之,在我國廣大的農村地區,至今仍廣為盛行。只要借貸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借貸關系就可成立,借貸行為也就有效,借貸愿望就可以實現。相對于銀行借貸的程序繁多、手續復雜,民間借貸的優點更為突出。
民間金融活動形式必須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依據實際情況對擔保問題作出約定。
民間借貸中,也可以依法約定相應的抵押,這是防止債權風險的有效辦法之一。當然,民間借貸中的抵押,必須建立在雙方自愿合約、意思表示真實,抵、質押物所有權無爭議且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秦 弓 菊 生)
案外評說
農村民間借貸需規范
民間私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對緩解農村資金緊張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借款手續不規范,易于引起糾紛;借出人對借入人的資信狀況不好掌握,對自身的保護措施不夠;依法維護權益的意識不強;易受高利的誘惑,陷入非法集資的陷阱。因此必須采取措施規范民間借貸,減少風險因素。
積極對農民做好普法教育,引導農民認真學習掌握與自身利益緊密相關的合同法、擔保法、民法通則等經濟金融法律法規,懂得依法保護自身權益,使農民能夠使用規范的手續開展民間借貸活動。農民間的借貸應采取書面的合同形式,在合同中約定期限、利率、擔保以及違約處罰等事項。
地方政府要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非法集資和高利貸活動,讓農民識別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的特征,防止陷入融資陷阱。同時,促使農民重視借入資金方的信用狀況,增加保證抵押的保護措施。民間借貸的利率應與借款人的償還能力相適應,并且要在法律保護的范圍之內。(秦 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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