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下列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1、借款合同;2、期限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3、融資租賃合同;4、建設工程合同;5、委托監理合同;6、技術開發合同;7、技術轉讓合同;8、擔保合同;9、土地承包合同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規定,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七百零七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八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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