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地點有什么區別
個人認為你簽訂的合同雖然署名勞務合同,但實際上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了通過勞務派遣形式建立勞務合同的情形,此外,你與公司之間的關系不同于民法意義上的一方提供勞務而形成的勞務合同關系,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本質區別在于身份關系上的區別,勞務合同的雙方是獨立的,只是存在提供勞務的關系,而勞動關系有身份隸屬的一層含義。故我認為你們簽訂的應當是勞動合同。至于“甲方(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頭部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至于“乙方(本人)在解除與甲方(公司)勞務合同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甲方(公司)相同行業的工作.”,此約定是無效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超過兩年,且要按月支付經濟補償。該條違反規定,故無效。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隨時走人一般不需要支付違約金,除非在職期間公司出資培訓,并約定服務期,服務期未滿的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雇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系。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征。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勞動合同關系與勞務合同關系的區別:一是勞動合同關系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關系則不需要;二是終止或解除的條件不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應當符合《勞動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解除勞務合同關系的重要依據則是雙方約定;三是勞動合同關系中被雇用一方必須接受用人方的勞動管理,勞務合同關系則不需要接受用人方的勞動管理;四是勞動合同關系有加班時間和加班工資支付的限制,勞務關系則沒有上述限制等等。 勞動合同關系發生勞動爭議時,應當先申訴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勞務合同關系發生勞務爭議時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據《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規,審理雇員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一字之差,在性質上卻相差很大,勞動合同才受《勞動法》的保護,勞動者才能享有勞保待遇;勞務合同卻是一種民事合同,是受《民法通則》與《合同法》調整的,勞動者不能享受勞保待遇
合同法關于合同成立地點規定
合同法關于合同成立地點規定是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合同中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如下: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2、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3、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綜上所述,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四百八十二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合同簽訂地如何確定
合同簽訂地如何確定?相關內容如下:
1. 當事人意愿:
合同簽訂地的首要原則是當事人的意愿。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通常會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地,這是最基本的一種方式。在商業合同中,當事人可能會在合同的開頭或特定條款中注明簽訂地,表示雙方對于合同簽訂地的選擇達成了一致。
2. 主要履行地:
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簽訂地,那么可以考慮選擇合同主要履行地作為簽訂地。主要履行地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確定的履行合同義務的地點,通常是合同中標的物的交付地點或服務的提供地點。選擇主要履行地作為簽訂地有助于明確合同的法律適用關系。
3. 通信地點:
有時,當事人可能會選擇合同中規定的通信地點作為合同簽訂地。通信地點通常是合同中規定的雙方之一的地址,當事人可以通過該地址之間進行合同相關的通信。選擇通信地點作為簽訂地的目的是為了方便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催告等事項。
4. 網絡簽訂: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簽訂的方式也越來越普遍。在線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可能并不在同一個地理位置,因此,合同可能會在虛擬空間中簽訂。在這種情況下,簽訂地可以是合同平臺的服務器所在地,或者是當事人共同認可的虛擬簽訂地。
5. 專屬法律管轄地:
一些合同可能會在合同中規定專屬法律管轄地,即在發生爭議時,只能由特定地區的法院進行裁決。這種情況下,合同簽訂地可能也是專屬法律管轄地。
6. 法律規定:
一些國家的法律可能會規定特定類型的合同必須在特定地點簽訂。例如,不動產買賣合同可能需要在房屋所在地簽訂。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的規定將對合同簽訂地產生指導作用。
7. 商業慣例:
某些情況下,合同簽訂地可能會根據特定行業或商業慣例來確定。例如,國際貿易合同中,可能會采用一些國際商會(ICC)推薦的慣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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