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集體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集體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如下:
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集體合同是協調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權益、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在我國,集體合同主要是由代表勞動者的工會或職工代表與企業或事業單位簽訂。
集體合同的特征
1、集體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的團體組織——企事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另一方是企業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2、集體合同以集體勞動關系中全體勞動者的最低勞動條件、勞動標準和全體職工的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目的是協調用人單位內部勞動關系,確定勞動者的共同利益。
3、集體合同是要式合同,我國規定集體合同必須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方能發生法律效力。
4、集體合同的效力高于勞動合同的效力,其效力及于企事業單位及其工會和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的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
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遵循的原則:
1、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3、誠實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5、不得采取過澈行為。
論述集體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集體合同指企業行政和工會雙方簽訂的,以完成生產任務和改善職工的物質生活條件。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協議。
有下列特征:
1集體合同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協議。2.集體合同內容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
3.集體合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方為有效。
4.集體合同是一項勞動法律制度。
5.集體合同適用于各類不同所有制企業。
6.集體合同的訂立,主要通過勞動關系雙方的代表或雙方的代表組織自行交涉解決。
一、集體合同要去勞動部門備案嗎?
在簽訂集體合同后需要去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去訂立集體合同。
二、三方機制解決什么問題?
三方機制解決勞動就業、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等問題。三方機制應當由三方組成,即由代表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代表職工地方總工會和代表用人單位的企業代表組織(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商會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集體合同的特點有哪些
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的基本特征
集體合同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如簽訂集體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集體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的法律行為,集體合同的訂立必須以平等自愿為基礎,等等。同時,集體合同作為一種勞動法律制度,還具有區別于其他一般合同的特征,這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集體合同有特定的當事人。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中用人單位方面可以是團體,也可以是個人;但在勞動者一方必須是團體,一般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工會,未建立工會的,則由職工選舉的職工代表充當。這是區別于民法、經濟法調整的民事合同和經濟合同的重要特點之一,也不同于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
(2)集體合同是當事人之間有關勞動關系的協議,是勞動合同的依據。集體合同的內容主要是涉及勞動條件,如工資標準、安全衛生、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簽訂集體合同,從企業一方看,有利于調動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提高勞動效率;從勞動者一方看,則有利于改善勞動和生活條件。集體合同作為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系協議,是企業內部勞動關系的準則,其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因此也就成了勞動合同的依據。
(3)當事人雙方的義務性質不同。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承擔義務,但又不同于一般的雙方合同。集體合同規定企業承擔的義務都具有法律性質,企業不履行義務,責任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而工會承擔義務具有道義和社會性質,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所依憑的是勞動者的覺悟程度。因而,工會一般不負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僅負道義上責任。
(4)集體合同是要式合同。集體合同簽訂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要求。同時,集體合同要以書面形式,并經主管機關登記備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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