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合同種類
(一)第一類是一般買賣合同和特種買賣合同。
一般買賣合同是指一般情況之下所進行的買賣合同,我們日常生活中的買賣合同絕大多數是一般買賣合同。特種買賣合同可包括以下幾種:一是附買回條款買賣合同,即出賣人和買受人約定,在一定的條件下或期限內出賣人可將標的物買回,買受人必須出賣。二是所有權保留條款買賣合同,即在一定的時間內,雖然標的物已經由出賣人交付給了買受人,但出賣人仍然掌握標的物的所有權。三是分期付款的買賣合同,即價款并非一次付清,而是分時間多次付清。四是樣品買賣合同,即雙方確定一個樣品,以樣品的質量為標的物的質量,日后履行即以樣品為準。五是連續買賣合同,即買受人向同一出賣人連續購買同一種類型的標的物。
(二)第二類是非競爭買賣合同和競爭買賣合同。
非競爭買賣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通過要約、承諾階段達成的協議。競爭買賣合同是指買受人通過競爭方式與出賣人達成交易的合同,如招投標的方式,拍賣的方式等。
(三)第三類是即時買賣合同和非即時買賣合同。
即時買賣合同是指當時錢貨兩清的合同。非即時買賣合同是指當時不進行付款和交貨,而是在以后的某一時期進行付款和交貨。
(四)第四類是特定物的買賣合同和種類物的買賣合同。
買賣特定物的合同是特定物的買賣合同,買賣種類物的合同是種類物的買賣合同。特定物可包括兩種,一種是物品本身即是獨一無二的,如名畫家的畫。另一種是經過買受人指定后由種類物變為特定物。
(五)第五類是一般程序的買賣合同和特殊程序的買賣合同。
特殊程序的買賣合同即是上述所說的經過拍賣,招投標方式訂立的合同,也包括必須經過特定的程序如批準、登記等手續才能生效的合同。
二、無效的買賣合同有哪些
(一)房產、地產分別轉讓,合同無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轉讓于不同的當事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二)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志,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交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三)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
(四)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時,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時,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五)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單位違反規定,購買私房的,該買賣關系無效。
(六)買賣中存在欺詐行為,顯失公平,合同無效。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當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價格,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后才能生效。買賣合同生效后,雙方均不得因價格高低無故反悔,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賣人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為或在生效后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買受人可要求同出賣人重新議定價格,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七)非法轉讓,合同無效。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包括買賣):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轉讓房地產條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產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三、買賣合同起訴原則
(一)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三)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四)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五)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六)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八)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九)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十)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買賣合同的種類有很多,主要是根據不同的標準就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但買賣合同的簽訂一定要建立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形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 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條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法律客觀: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先行給付標的物,另一方分期給付價款的買賣合同。在這類合同中,因為出賣人已先行交付了標的物,而買受人按照一定期限分期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出賣人無疑需承擔更大的交易風險,所以,對分期付款的買賣合同,在尊重當事人約定的付款期限的前提下,為保護出賣人的合法權益,《合同法》對買受人的付款期限作出了特別的規定。《合同法》第167條第1款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根據這一規定,對分期付款的買受人的付款期限的確定首先要遵從合同中的約定,但是一旦買受人違約“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則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期限將喪失其法律上的約束力,也即買受人不得再以約定時間對抗出賣人,分期付款的買受人因此喪失其依合同享有的期限利益,此時,應按照出賣人的要求確定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的時間。
1、分期付款的利息=商品總價*分期利率*分期數。
2、商品的總價是固定的,分期的利率是隨分期數的增加而增加,分期數一般分為3/6/12這樣。
3、比如一部2000塊的手機分3期,分期利率是1%,那么需要支付的利息就是2000*1%*3,也就是60塊錢的利息。
4、如果要提高到6個月分期,那么分期利率就會相應提高比如說1.5%,那么所付的利息就是2000*1.5%*6,需要付180塊的利息。
拓展內容:
手機分期付款內容:
1、首先,你決定要在實體店分期付款購買手機前,先咨詢一下店里的營業員,比如分期的利息以及分期的首付,這些是首先需要了解的
2、然后,你需要你所在公司的電話地址以及你的住宅地址,要詳細并且真實準確,因為這些情況,銀行都會去一一核實的。
3、你需要填寫你父母、親戚(叔叔伯伯阿姨)、男友或者丈夫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聯系電話,還有一個同事的聯系信息也必須填寫。
4、你去辦理的時候,需要帶上你本人的身份證原件以及本人身份證辦理的銀行卡,會有專 門 的人辦理。
5、你所提供的銀行卡中至少要有一分錢,因為在辦理的時候,會有一個刷卡的流程,會刷出一張單據,那張單據需要你的簽名。
6、會有人給你照一張照片,上傳到你的資料庫中,這張資料庫中,你所以的信息都會存在,并且會有人去核實你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屬實,若屬實,就會很輕易的通過。
7、最后,付完首付,你就可以拿到手機了,收據什么的自己都要保管好,其中會有一張留有你分期付款的賬號,要記得每月的付款日,逾期會產生逾期的費用,可以提前付完,那樣產生的利息就會越少。
參考資料: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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