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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范本(員工集體勞動合同新整理版)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11-01 12:37:49

2022勞動合同范本5篇

合同是一個允諾或一系列允諾,違反該允諾將由法律給予救濟;履行該允諾是法律所確認的義務。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勞動 合同范本 ,僅供參考,更多 勞動合同 范本點擊“ 勞動合同 ”查看。

2022勞動合同范本1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甲方(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

名稱

用人單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文化 程度聯系方式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居民身份證號碼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并約定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工作。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核結果,按照合理誠信原則,經與乙方協商一致或依法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基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并已公示的 規章制度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確認執行下列條款,乙方工作時間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實行每天小時工作制,甲方應當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并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四、勞動報酬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甲方每月日為發薪日。

(二)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每月元。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按下列條款執行:

A、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工資為元。

B、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元,以后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四)乙方加班加點的工資,按不低于本條第(三)項約定的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

(五)乙方依法享有帶薪假期(如:婚假、喪假、年休假等)期間的工資。

(六)乙方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的,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幫助,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并為乙方享受工傷 保險 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在乙方離崗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二)甲方按照國家關于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甲方按照國家關于醫療期的規定執行。

六、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下列條款

七、其他事項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本合同不得涂改。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乙方簽名:

甲方蓋章:

簽章日期:簽名日期:

2022勞動合同范本2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員工、工作人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勞動合同:

一、生產(工作)任務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實際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

崗位從事______________工種工作,擔任__________________職務。

二、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種形式確定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為____年____個月,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前____個月為試用期(見習期)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具體工作任務為___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預計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工作時間

甲方對乙方實行第____種工作制:

1、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

2、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四、工資待遇

(一)工資收入構成:

乙方的工資收入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幾部分構成。

(二)工資標準:

1、試用期(見習期)工資待遇為________________.

2、試用期(見習期)滿后的工資待遇為____________________.

3、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示范區最低工資標準。乙方的工資待遇調整按甲方工資分配制度和管理辦法執行。

五、違約責任

1、由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相應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各自承擔應負的責任。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條款,均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確定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的確定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并給對方帶來損害的,不承擔相應責任。

六、合同爭議處理

發生勞動爭議后,甲乙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小組)或工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方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其他條款和未盡事宜按集體合同約定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九、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應在一月內辦理合同鑒證手續。本合同一式3份,雙方各1份,員工本人檔案存入1份。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下列材料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2022勞動合同范本3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根據20x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按照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本勞動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有效期自年月至年月日止,共五年。

第二條乙方享有的工作條件與辦公設施

1.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在人身不受侵害、人體健康不受損傷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2.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辦公用品與設施條件。

3.甲方將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包括參加各種行業研討和培訓會。

第三條乙方工作崗位、工作報酬和福利

1.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聘請乙方擔任甲方。以上崗位的工作內容和 崗位職責 由甲方員工規章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予以規定。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專業特點、業務能力和工作表現,可隨時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3.甲方根據合同簽署時乙方的工作崗位和職位,保證乙方的月均工作報酬不低于元人民幣,并向乙方提供各種保險,包括但不限于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若合同簽署后,遇甲方工作需要,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則乙方具體的薪酬待遇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確定。

4.職工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假節日、婚嫁等假期,具體標準見《公司考勤管理規定》。

第四條工作紀律

1.乙方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與人事調度。

2.乙方實行坐班制,正常工作時間必須在崗。遲到、早退、病假、事假等不在崗狀況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規定》計扣薪酬。

第五條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1.甲方與乙方嚴格按照本勞動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4.甲方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程序見《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經甲方警告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改正或由此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

(2)營私舞弊,侵占甲方財產或串通第三方,惡意泄露、出賣甲方機密等以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未經甲方許可,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愿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頻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因工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為乙方繳納各種保險和公積金,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解散、前算或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合同規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勞動合同即自行終止。在勞動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七條經濟補償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依據第六條4款,第六條7款(4)和(5)項解除勞動合同或依據第六條7款(1)項終止勞動合同;

(2)乙方依據第六條6款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濟補償按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按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執行。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乙方因“用人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支付工作報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在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時,必須按合同約定標準結算欠發乙方的工作報酬。

4.若由于甲方崗位需要,甲方認為有必要對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項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針對此次培訓的服務協議,并約定服務期限。若乙方違反約定,應按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參見《員工學習培訓管理辦法》。

5.在乙方履行合同期間,乙方不按合同規定辭職或擅自 離職 ,乙方不得將從原崗位工作中獲得的資料、技術信息或客戶名單等商業秘密泄漏于與甲方從事相同或相似業務或其他有競爭關系的新雇主,否則乙方應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并且乙方無權依據第七條1款要求甲方經濟補償。

第八條其他事項

1.甲乙雙方因實施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包括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而產生的爭議),按20__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解釋和執行。

2.甲方在制定、修改或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和績效考核等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全體員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并且協商確定。甲方應當將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等決定公示或者告知乙方。

3.若遇實習或者試用,依據公司具體的實習協議或試用協議而定,若實習或試用者通過,則依據董事長簽署的轉正決議,簽署本勞動合同,勞動期限從實習或試用算起。

4.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而本合同尚未涉及的,雙方可以簽署補充協議予以調整。

5.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一式二(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有限責任公司蓋章:

日期:年月日

乙方簽字

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年月日

2022勞動合同范本4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名稱:姓名: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地址:現住址: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一)勞動合同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試用期個月)

2、合同終止后雙方可以在平等自愿條件下商議續簽。

二、合同工作內容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種或職務)為(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

三、工作時間及節假日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按季節調整工作時間,每周六、周日為帶薪休假日。

(二) 其它 節假日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如五一,十一等),過年期間可享受公司給予的天帶薪休假(如遇特殊情況可共同商議)。

四、工資待遇及社會福利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形式執行,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基本工資:元/月,每月日發放。

2、績效工資:

3、甲方每月發給乙方交通補助元,通訊費補助元,與基本工資同時發放。

4、甲方安排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外(工作時間為周一至周五,每日早9點至晚6點)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加點的,甲方應支付加點工資。

(二)其他形式:

1、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2、甲方每月日發放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如乙方經常在外辦理公司業務,甲方應為乙方交納意外保險。

五、勞動合同中的勞動紀律

(一)甲方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勞動紀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有義務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

六、勞動合同范本的變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并辦理變更本合同的手續。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甲方歇業、停業、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9、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并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按第6項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關規定的還需支付乙方醫療補助費。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雙方在七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

八、勞動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九、保險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二)、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執行;

(四)、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甲方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

十、勞動合同的調解及仲栽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無效,可在爭論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栽委員會申請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栽委員會申請仲栽。對仲栽決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相抵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或蓋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2022勞動合同范本5

一、勞動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_____年,勞動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期限為_____個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客和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_____工作,履行工作職責(工作職責要求以崗位職責 說明書 為準)。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可以變更乙方工作內容。

2)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確定的工作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

3)乙方的日常工作地點為_____公司,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甲方可以視需要委派乙方到其他工作地點工作。

三、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甲方需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實行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2)甲方確因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時,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者安排調休。除甲方通知乙方加班的情形,乙方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提前向甲方申請并征得甲方同意,提交本人簽字的加班申請表并經部門主管簽字并認可,經甲方行政人事中心主管簽字并認可,未經甲方同意的,不視為加班。

3)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4)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帶薪年假。甲方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乙方本人意愿,統籌安排乙方年休假。

五、勞動報酬

1)按甲方現行工資制度確定乙方月基本工資人民幣壹仟陸佰貳拾元整,(試用期間乙方月基本工資人民幣_____元整月崗位工資人民幣_____元整),甲方實行新的工資制度時、乙方的工資待遇按新的制度予以調整。

2)甲方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可變更乙方的工作,變更崗位后乙方的崗位工資按新的崗位工資標準執行。

3)甲方發薪日期為每月20日,遇休息日和國家法定假日的,發薪日相應順延。如甲方遇有特殊情形遲延支付的,須及時向乙方說明。特殊情形消失后五日內及時向乙方支付薪資。、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相關保險,甲方按所在地規定的一定比例按月為乙方繳納相關保險費用,乙方個人負擔部分,由甲方代乙方在其工資中扣繳。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以及生育的,其有關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現行規定執行。

3)乙方在合同期內死亡的,其死亡待遇和遺屬津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現行規定執行。

4)乙方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以及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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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規定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行為,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之間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采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采取協商會議的形式。

  第五條

  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誠實守信,公平合作;

  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第六條

  符合本規定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審查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內容第八條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勞動合同管理;

  (九)獎懲;

  (十)裁員;

  (十一)集體合同期限;

  (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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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發展和諧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方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集體協商,是指勞動者一方與用人單位就簽訂集體合同有關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集體合同,是指勞動者一方與用人單位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通過集體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社會保險與職工福利等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包括綜合性集體合同、專項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和行業性集體合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方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兼顧雙方合法利益的原則。
第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勞動者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勞動報酬標準應當高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集體協商人員的培訓工作,全面推進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地方工會、產業工會依法組織、指導、監督基層工會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集體協商
第七條 集體協商的任何一方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拒絕,并應當在收到書面要求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商定集體協商時間。
第八條 已經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勞動者一方要求集體協商的,由工會代表勞動者一方向用人單位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用人單位要求集體協商的,向本單位工會提出集體協商要求。
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勞動者一方要求集體協商的,由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指導勞動者一方推舉協商代表,向用人單位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用人單位要求集體協商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者直接提出,也可以向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提出。
第九條 縣級以下行業集聚或者小企業相對集中的區域,行業工會或者區域工會代表勞動者一方,行業協會、商會或者企業家協會、工商聯等企業代表組織代表用人單位一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另一方提出進行行業性或者區域性集體協商的要求。
第十條 參加集體協商的每方代表人數不得少于三人,規模以上企業參加集體協商的每方代表人數不得少于五人,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不得多于勞動者一方的協商代表,并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已經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勞動者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工會負責人擔任,其他協商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選舉產生。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勞動者一方協商代表在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指導下由職工民主推舉產生,并經用人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同意或者全體職工過半數同意,首席代表從參加協商的勞動者代表中推舉產生。女性、殘疾人勞動者較多的用人單位,勞動者一方的協商代表中應當有相應比例的女性、殘疾人代表。
用人單位一方協商代表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選派,首席代表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
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但受委托的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集體協商代表不得兼任用人單位一方代表和勞動者一方代表。
第十一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推舉代表與勞務派遣單位進行集體協商。
使用被派遣勞動者較多的用工單位,應當有被派遣勞動者代表參加集體協商會議,聽取其意見建議,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協商,勞動者一方的代表由行業工會或者區域工會選派,首席代表由工會負責人擔任;用人單位一方的代表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企業家協會、工商聯等企業代表組織選派或者協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通過民主推選或者授權委托等方式產生,首席代表由用人單位一方代表民主推選產生。
鄉鎮(街道)已經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的,根據本區域的實際情況,可以由三方機制中的勞動者一方代表和用人單位一方代表進行集體協商。
第十三條 協商代表的任期與集體合同期限相同。
協商代表的罷免、更換和替補,按照協商代表產生的程序進行,并以書面形式向對方通報。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履行職責占用工作時間的,其工資和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勞動者一方協商代表在擔任協商代表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一方協商代表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未經本人同意,用人單位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五條 協商代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加集體協商;
(二)收集集體協商有關情況和資料,在集體協商中充分表達本方的意見;
(三)及時向本方人員公布協商情況,聽取本方人員的意見建議,回答本方人員的詢問;
(四)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五)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集體協商主要采取協商會議的形式。集體協商會議召集人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擔任。
集體協商雙方應當在舉行集體協商會議的七日前,將擬定協商的事項和參加協商的代表名單通知對方,并按照對方要求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真實情況和資料。
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共同確定一名記錄員,做好會議記錄。雙方首席代表應當對會議記錄確認并簽字。
第十七條 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協商未達成一致的,經勞動者一方同意,可以中止協商,并商定下次協商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第三章 綜合性、專項集體合同
第十八條 集體協商雙方應當就下列多項或者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綜合性集體合同或者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社會保險與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以及殘疾職工的保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勞動合同管理;
(九)勞動紀律和職工獎懲;
(十)裁員;
(十一)集體合同期限;
(十二)變更、解除與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十三)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十四)違約責任;
(十五)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專項集體合同與綜合性集體合同不一致的,以專項集體合同為準。
第十九條 集體協商雙方應當每年就職工年度工資水平、年度工資調整辦法和年度工資總收入等事項進行協商,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
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定額與計件單價;
(二)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和最低工資;
(三)各個崗位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
(四)工資支付辦法;
(五)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
(六)工資調整辦法;
(七)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八)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支付辦法;
(九)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第二十條 一個工資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一方可以提出增長工資的要求,與用人單位進行集體協商:
(一)當地人民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提高的;
(二)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長的;
(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難以履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可以提出工資調整方案,與勞動者一方進行集體協商。
第二十一條 集體協商雙方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二)勞動安全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
(三)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五)定期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體檢;
(六)職業病危害防護;
(七)勞動安全衛生培訓;
(八)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經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集體協商雙方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女職工的教育和培訓;
(三)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保護;
(四)女職工定期健康檢查和婦科病普查;
(五)女職工計劃生育方面的待遇;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集體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會公布。制定集體合同示范文本應當征求省總工會、有關部門和企業代表組織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經集體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提交用人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并經職工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或者全體職工過半數同意通過。
集體合同草案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未獲通過的,勞動者一方應當提出修改方案,重新協商。重新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再次提交討論和表決。
第四章 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下行業集聚或者小企業比較集中的區域,可以由行業工會或者區域工會代表勞動者一方,行業協會、商會或者企業家協會、工商聯等企業代表組織代表用人單位一方,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與衛生、社會保險與福利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二十六條 依法訂立的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七條 涉及本行業職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項可以進行行業性集體協商,簽訂行業性集體合同:
(一)本行業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本行業工資調整幅度;
(三)本行業同類工種的定額標準;
(四)本行業各工種、崗位的勞動安全與衛生標準;
(五)本行業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待遇;
(六)本行業各工種、崗位的職工培訓制度;
(七)其他需要進行行業性集體協商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涉及本區域職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項可以進行區域性集體協商,簽訂區域性集體合同:
(一)本區域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本區域工資調整幅度;
(三)本區域勞動安全與衛生標準;
(四)本區域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待遇;
(五)其他需要進行區域性集體協商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草案可以組織召開行業、區域職工代表大會,經全體代表半數以上同意通過;也可以經受該合同約束的用人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全體代表半數以上或者職工大會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通過。
獲得通過的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草案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五章 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條 集體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但工資集體協商的時間周期和次數可以根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方的實際情況確定。
集體合同期滿前九十日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者續訂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集體合同效力。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集體協商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業發生破產、兼并、解散等重大變化,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一方提出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要求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按照本條例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序辦理。解除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報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集體合同的監督與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簽訂或者變更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十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集體合同文本一式五份及說明等材料報送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的,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應當對提出異議的條款進行修訂,重新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集體合同文本。勞動者一方應當將集體合同文本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集體合同履行的日常監督,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組成的集體合同監督委員會(小組)負責,也可以由雙方根據需要選擇其他形式。
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雙方應當認真研究處理。
第三十七條 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在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上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建立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地方工會應當按照規定督促其限期建立。
在授予用人單位或者經營者榮譽稱號、評定用人單位信用等級、評選勞動關系和諧企業時,應當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作為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一方與用人單位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協調處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同級工會、有關主管部門以及企業代表組織協調處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協調處理。爭議復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并應當向爭議雙方書面說明延期理由。
第四十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集體合同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工會也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規定,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拒不承擔責任的,地方工會可以向用人單位發出整改意見書,要求用人單位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出勞動法律監督處罰建議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地方工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按規定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
(二)拒絕或者拖延另一方集體協商要求的;
(三)阻撓上級工會指導下級工會和組織職工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
(四)拒不履行集體合同的;
(五)不按規定報送集體合同文本的;
(六)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所需資料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對依法履行集體協商職責的協商代表給予不公正待遇,進行打擊報復,未經協商代表本人同意調動其工作崗位、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第四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工會工作人員在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時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用人單位、勞動者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并視情節予以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一方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用人單位分支機構經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與本分支機構的勞動者一方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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