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什么?有哪些主要特征?
一、 保管合同 是什么? 保管合同又稱寄存合同、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時期或一段時間后歸還原物,寄存人按約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費用的合同。它屬于一種提供勞務的合同,提供勞務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二、保管合同主要特征是什么 1、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 民法典 》[2]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標的物交給保管人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獲得物品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 三、保管合同種類有哪些 通常我們可以將保管合同分為一般保管合同與特殊保管合同,同時特殊保管合同又包括消費保管合同與法定保管合同。 1、一般保管合同就是在通常情況下的保管合同,即寄存人根據其與保管人的約定而將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處,并于 合同終止 時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2、消費保管合同又稱不規則保管合同、種類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為種類物,當事人雙方約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權,而僅負以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返還寄存人的義務的合同。 3、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當事人之間只要具備法定條件,就形成保管合同關系,不需要當事人另行約定。法定保管合同的保管人通常是旅館、餐飲店、浴室和法定的經營者,寄存人則是顧客。 4、法定保管合同的規定,主要在于保護作為顧客的消費者的利益,提高相關服務行業的服務質量。在法定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負有當然的保管義務。只要攜帶的物品在保管人處毀損滅失,無論其是否交付保管,也不論保管人有無過錯,保管人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對于顧客攜帶的貴重物品,如顧客未予聲明且未交給保管人保管的,保管人可不負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保管合同一種合約式的 代理合同 ,主要是雙方當事人對于約定一方代為管理另一方的物品,并且規定了保管的時間和物品的基本情況,在約定的時間到期時合同終止被保管人取回自己的物品,一旦在保管期間物品發生損害保管人就要根據合同規定給予被保管人相應的賠償。
保管合同屬于什么合同類型
該合同屬于一種特殊的合同類型。
保管合同,又稱寄托合同或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九章的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無償地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下,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
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將物品交付給保管人進行保管,保管人有責任妥善保管物品,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或寄存人的要求下,將物品返還給寄存人。
保管合同什么意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無償地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 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轉移保管物的占有給保管人,而不轉移使用和收益權,即保管人只有權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 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則。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費保管則另當別論。 保管合同的目的是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一般要求是維持保管物的現狀,雖然沒有使保管物升值的義務,但卻負有盡量避免減損其價值的義務。因此法律規定禁止保管人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不在此限。例如甲、乙系鄰居,甲要出國很長時間,于是委托乙保管電視機。雙方約定,為避免電視機長期閑置而造成損壞,乙可以對電視機適當使用。以上事例還是出于保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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