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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仲裁的程序和期限(勞動仲裁流程大概需要多長時間)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11-03 20:45:32

被公司開除后多久可以申請仲裁

被公司開除后可在一年內申請仲裁。公司辭退員工產生勞動糾紛的,員工可以在公司辭退后一年內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公司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承擔法律責任。
勞動者被辭退的,可以在被辭退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被辭退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勞動者如果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依法維權,但需要勞動者拿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單位違法辭退的事實,否則仲裁機構將很難支持勞動者的訴求。此時還需要注意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
一、申請仲裁程序:
1、勞動者自權益受損之日起一年內,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提交勞動仲裁申請;
2、仲裁委五日內審理并答復申請人的仲裁申請;
3、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做出仲裁裁決。
二、公司能不能隨意辭退員工?
公司隨意辭退員工違法。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三、公司辭退員工要怎么要補償
公司辭退員工的補償:
1、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如果企業無故或者非法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四、公司無故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法律依據: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我的仲裁請求要重新申請

我的仲裁請求要重新申請

  我的仲裁請求要重新申請,重新申請原因,仲裁請求是否合理,所依據是否真實,理由是否充分,仲裁人員會調查確定,所以當我的仲裁請求要重新申請是哪些,一起看看!

  我的仲裁請求要重新申請1

  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兩種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案件,在兩種情形下,人民法院可要求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

  重新仲裁是指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仲裁裁決存在一定的瑕疵,如果這些瑕疵是可以通過重新仲裁予以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間內重新仲裁。

  司法解釋規定了重新仲裁適用范圍,限于違反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中的兩種情形:仲裁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或者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才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司法解釋還同時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在通知中說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體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有利于避免法官通知重新仲裁中的隨意性,也有利于讓仲裁庭明白為何要進行重新仲裁,確保重新仲裁能夠解決問題。

  此外,司法解釋還對重新仲裁的程序及重新仲裁裁決的效力及當事人申請撤銷的問題作了明確規定。規定“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開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撤銷程序;未開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法院和仲裁機構的共同目標都是彌補裁決瑕疵,在節省司法資源的基礎上實現裁判公正。二者保持順暢溝通有利于提高司法監督的效率,優化重新仲裁的細則。

  因此,首先對于原裁決的效力問題,我認為由于重新仲裁的設計類似于發回重審,因此在重新仲裁作出新的裁決前,原仲裁應屬于效力待定,此時不能對原裁決申請執行,但也不能視為原裁決已失效,因為既然法院選擇交由仲裁庭重新仲裁,就避免了直接撤銷裁決而導致原裁決無效,在新的仲裁程序尚未結束前,原裁決并未喪失效力。

  其次,對于啟動重新仲裁的主體,我認為尋求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即可,至于另一方當事人同意與否,不應影響重新仲裁的進行。因為無論是撤銷仲裁還是申請重新仲裁,都屬于一方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且在實踐中另一方通常是相對滿意的一方,要求雙方一致同意可能會使重新仲裁制度名存實亡。

  最后,對于重新仲裁的范圍,從重新仲裁設立的本意來看,應將申請事由明確為以程序瑕疵為主,例如仲裁庭組成、超裁、漏裁等情形,重新仲裁的事由要與撤銷和不予執行的情形區分開,因為有些瑕疵具有不可彌補性。

  例如當事人之間沒有仲裁協議,仲裁庭存在枉法仲裁等情況,此時重新仲裁的意義不大,法院可根據審查情況直接決定撤銷裁決。但對于其他可以糾正的瑕疵,為了高效公正地處理,應確立優先仲裁的理念,交由仲裁庭彌補。

  我的仲裁請求要重新申請2

  仲裁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了重新仲裁制度,但對法院在何種情形下認為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未作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對此認識也不盡一致。因此,需要最高法院及時作出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以統一執法和規范司法操作。

  根據仲裁法立法本意和重新仲裁制度的內涵要求,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申請經組成合議庭審查后,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認為重新仲裁可以使仲裁庭消除仲裁程序和裁決存在的瑕疵的,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1)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2)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3)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4)仲裁裁決“超裁”或“漏裁”的。這里的“超裁”是指仲裁裁決的事項超越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范圍或不屬于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這里的“漏裁”是指仲裁裁決未對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事項或申請仲裁的事項全部作出裁決,亦即裁決有遺漏。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請人)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申請經組成合議庭審查后,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認為重新仲裁可以使仲裁庭消除仲裁程序和裁決存在的缺陷的,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1)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2) 仲裁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3)仲裁裁決屬“超裁”的,即裁決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范圍的。

  (一)關于通知重新仲裁的程序和期限。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受理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符合重新仲裁的情形,應在聽取仲裁庭的意見后,通知其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符合重新仲裁的情形,應在受理申請后三十日內,通知重新仲裁之前,報請所屬高級法院進行審查,如果該高級法院同意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將其審查意見在十五日內報最高法院,待最高法院答復同意之后,方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如果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仲裁法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但由于法律對重新仲裁的具體期限并未明確,以致實踐中對此問題的認識不一,需要最高法院及時作出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根據仲裁法立法精神,為保證仲裁庭公正、及時地仲裁民商事糾紛,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仲裁庭重新仲裁的相應期限(具體時間),但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即:對于一般國內仲裁案件,仲裁庭應在法院通知重新仲裁之日起十五日內啟動仲裁程序,并應在三個月內重新作出仲裁裁決;對于案情復雜且重新仲裁工作量較大的國內仲裁案件,或者涉外仲裁案件,仲裁庭應在法院通知重新仲裁之日起一個月內啟動仲裁程序,并應在六個月內重新作出仲裁裁決。

  (二)當事人對重新仲裁作出的裁決不服如何處理。當事人對仲裁庭重新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或者認為新的仲裁裁決也具有應當予以撤銷的法定情形的,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撤銷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該裁決。

  裁決被撤銷后,當事人可以按照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上述相關涉外法律仲裁的有關條文,我們可以看出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還是比較簡單的,主要是到申請的部門提交撤銷就可以。或者說可以在仲裁日不出席現場。不過后者的做法還是不要考慮為好。畢竟這也算是占用公共資源。

  我的仲裁請求要重新申請3

   一、勞動仲裁請求是否可以當庭變更

  可以,一般勞動仲裁開庭時,可以提出變更仲裁請求,時效應該在證據交換之前,或者有審判員來確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四十一條開庭審理前,記錄人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仲裁員宣布開庭、案由和仲裁員、記錄人員名單,核對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開庭審理中,仲裁員應當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被申請人的答辯,主持庭審調查、質證和辯論、征詢當事人最后意見,并進行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相關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二、訴訟的相關規則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這是因為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請求,需要通過證據來確定請求基于的事實是否存在,雙方當事人都需要一定的時間來收集證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請求,對方當事人有對其發表意見和辯駁的權利,如果對方當事人因為沒有準備或者不能準備而失去發表意見和辯駁的權利,訴訟的過程和結果的客觀公正性就會存在瑕疵。

  因此,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或者由當事人協商一致重新確定舉證期限。

  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開庭前確定了舉證期限或者交換證據的日期,那么申請人就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或者交換證據之前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否則將另案處理。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在仲裁開庭時交換證據的,申請人可以在陳述仲裁請求的流程中向仲裁庭申請增加、變更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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