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享受的權利有哪些
租客享有的權利如下:
1、在租賃合同的約定期限內取得房屋使用權。在此期間,即使房屋所有權轉讓,承租人仍然享有這一權利。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如果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2、按租賃合同的規定,要求出租人及時修繕房屋。住宅用房;
3、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租給他人。轉租時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轉租人可以從中獲得經濟利益;
4、出租人如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5、在租賃期限內,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承租人有獲得安置的權利。
出租人的義務
1.交付出租物。
出租人應依照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按照約定交付承租人實際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使之處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狀態。如果合同成立時租賃物已經為承租人直接占有,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時起承租人即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收益權。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租賃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出租人有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品質的義務,使租賃物合于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倘發生品質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權利時,則應維護修繕,恢復原狀。因修理租賃物而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按約定或習慣應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賃物的損壞因承租人過錯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擔保。
出租人應擔保所交付的租賃物能夠為承租人依約正常使用、收益的狀態,即交付的標的物須合于約定的用途。
4.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
出租人應擔保不因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租賃物上的權利而使承租人無法依約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書面報告房屋所在地的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受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履行出租人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條在租賃期限內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出租人的責任與義務
法律分析:1、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2、出租房屋保持義務。出租人應當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3、出租房屋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4、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權利瑕疵的,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張對出租房屋享有權利而導致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義務。5、出租方對出租房屋的安全擔保義務。出租房屋安全擔保義務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出租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6、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賃期限。(七)房屋維修責任。(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十)其他約定。
第八條?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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