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承租人所持有的 房屋租賃合同 原件丟失,一般情況下押金仍然可以也應當退還。通常房屋租賃合同的文本應是一式三份,房東持一份,承租人持有一份,房屋中介持有一份。如果承租人持有的房屋租賃合同丟失,承租人可以向租房時的房屋中介索取合同原件作為 證據 ,房屋中介持有的合同文本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如果房屋中介也無法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原件,也并不意味著押金不能退。因為通常在簽訂 租賃合同 交付押金的時候,房東會向承租人出具押金 收條 ,如果承租人持有的押金收條沒有丟失,一樣可以要求房東退還押金。如果承租人連押金收條也一并丟失,仍可以要求房東提供房屋租賃合同證明租賃關系的真實存在,房東不提供的,承租人還可以調取自己的銀行流水記錄,證明自己支付過押金以及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證明租賃關系真實存在。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分析:租房合同丟了是可以退押金的。盡管合同丟了,但是租賃雙方的租賃關系是存在的,一方租房合同丟了可以與對方協商進行補寫,也可以通過轉賬、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租賃關系的存在。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二條規定:【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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