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期限. 行使撤銷權的主體不同,導致撤銷權的期限也不同。如果贈與人自己行使撤銷權,期限是1年;如果是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期限是6個月。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是在財產轉移之前才能行使的,而且可以行使贈予與人撤銷權的贈與合同也僅限于沒有經過公正的合同或者非履行道德義務的合同。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期限也有一定的限制,而且基于任意撤銷權的行使對象的不同而期限不同,如果是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時,期限為一年;但是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行使期限只有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動產交付或不動產過戶手續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其次,即便是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符合法定情形時,贈與人也可以撤銷贈與。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可見夫妻間的贈與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形下,贈與人是可以撤銷贈與的,當然如果夫妻之間的贈與如果辦理了公證,則贈與人無權撤銷,因為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而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一方則不享有法定的撤銷權,夫妻財產約定自該協議簽訂之日起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夫妻任何一方不能隨意撤銷該約定。
只要協議是有效的,有效期沒有限制。當然現實中,還有附期限或附條件的贈與協議,這種協議簽訂后即成立,但尚未生效,一旦協議約定的條件滿足后,協議即生效。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客觀: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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