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委托的法律規則及適用情況有哪些?
轉委托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將其享有的代理權的全部或一部分轉委托給他人行使的行為。其中,接受轉委托的人叫做復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應地,代理人選任復代理人,并向其轉授代理權的權利稱為復任權。從各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總體講,稱做復代理關系。
中國《民法通則》第68條確認了轉委托(復代理),《合同法》亦有相關的規定。但是,轉委托在適用中應當符合如下法律規則:
1、轉委托的目的必須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轉委托原則上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授權或事后追認)。根據民法通則第68條和合同法第400條的規定,代理人轉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轉委托的,不論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依法產生轉委托的法律效力。
4、代理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權限范圍內,向復代理人轉委托其代理權的全部或者部分,但不得超過其代理權限。
5、復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轉委托之代理人的代理人,故復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轉委托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1、經委托人同意轉委托的,受托人的責任是找到適當的人選、妥善告知委托事務,并為此負責。
2、轉委托未經委托人同意,此時的轉委托無效,該行為只能視為另一個,在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關系。
3、在緊急情況下,為了委托人的利益,本著善意和勤勉的原則,可以轉委托。
有轉委托和無轉委托的區別
有轉委托和無轉委托的區別在于,被委托人的身份不一樣,如果無轉委托,委托人就是跟被委托人簽合同的當事人,有轉委托的,委托人等于是第3方,不過,轉委托行為未經過委托人同意的,轉委托合同只在受托人跟第3人之間產生相應的法律關系。
一、有轉委托與無轉委托的區別是什么? 有轉委托與無轉委托的區別是被委托人不一樣,有轉委托的,委托人是第三人,在司法實踐中,轉委托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經委托人同意轉委托的,受托人的責任是找到適當的人選、妥善告知委托事務,并為此負責。 2、轉委托未經委托人同意,此時的轉委托無效,該行為只能視為另一個委托合同,在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關系。 3、在緊急情況下,為了委托人的利益,本著善意和勤勉的原則,可以轉委托。二、個人委托書怎么寫? 委托書 委托人:___ 性別:___ 出生日期:___ 身份證號:___ 受托人:___ 性別:___ 出生日期:___ 身份證號:___ 本人因工作繁忙,不能親自前來您處辦理______相關手續,特委托_______作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 全權代表本人辦理相關事項,對委托人在辦理上述事項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本人均予以認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委托期限:自簽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項辦完為止。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三、委托代理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四、轉委托糾紛怎么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后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后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并遞交上訴狀?!?nbsp; 轉委托的這種行為,除非是經過了委托人的同意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除此之外,被委托人擅自轉委托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委托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相應的法律后果,應該由被委托方承擔。簽委托合同的時候,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清楚擅自轉委托的違約責任。
復代理和轉代理的區別
一般來說,這個轉委托和復代理的區別在于一個是兩者的概念不同,轉委托是指把自己處理的事務交給他人處理而復代理是按原代理人的委托授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來實施該行為的、還有一個就是準委托多數是合同關于商事行為、而復代理是民事制度。
區別:1、概念上:所謂轉委托是受托人把本應由自己親自處理的委托事務交給他人處理的行為。根據規定,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保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復代理,又稱“轉代理”、“再代理”。是指依原代理人的委托授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復代理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公民作為復代理人時,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人作為復代理人時,其代理活動應符合法人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復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由原代理人授權時確定,其權限不得超過原代理人的代理權。復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2、委托是一種合同,委托進行的多是商事行為。 代理是民事制度,多用于彌補被代理人的能力不足。 事實上,轉委托和復代理屬于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兩者本質上不同且相互獨立。轉委托合同屬于雙方法律行為中的合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轉委托的第三人訂立委托合同,其所創設的是受托人與轉委托的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復代理授權行為屬于單方需受領的法律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授予復代理權,復代理人依據該授權行為取得復代理權。復代理人基于復代理權直接取得代理被代理人的資格,復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的效力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復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而與代理人之間并不存在代理與被代理的關系。如果兩者之間存在轉委托合同,則轉委托人(復代理中的授權人)和轉受托人(復代理中的被授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受《民法典》第 929 條的規制。具體而言,在有償委托合同中,第三人需就自己的過錯向受托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無償委托合同中,第三人僅就自己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向受托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同樣地,復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僅存在代理關系,并不存在基礎法律關系。由于代理行為由復代理人實施,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并不存在代理關系,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因復代理權的授予受到影響。在該基礎法律關系系委托合同的情形下,受托人仍需依據《民法典》第923 條和第 929 條關于委托合同的規定對委托人承擔責任。具體而言,轉委托經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需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在有償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需就自己的過錯向委托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無償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需就自己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向委托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轉委托未經委托人同意的,除緊急情況外,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據此受托人應當就第三人的行為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對委托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綜上所述,這個復代理和轉委托的話兩者是有一定區別所在的,轉委托的話其實就是把自己親自處理的事交給了他人,而這個復代理是在本來給他人代理的基礎上再進行一次代理,手續其實會更麻煩,而且后續設計相關法律問題的話也會比較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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