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免責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59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于上述規定不夠具體、明確,司法實踐中一些地方對"免除責任"的范圍作了擴大,從而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責范圍是什么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由于上述規定不夠具體、明確,司法實踐中一些地方對“免除責任”的范圍作了擴大,從而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定不可抗力的免責范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
1、不可抗力免除的責任僅限于違約責任。不可抗力作為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條件,是現代各國法律的通例。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148條規定:“如債務人系因不可抗力或事變而未履行給付或作為債務,或違反約定從事禁止的行為時,不發生賠償損害的責任”。因此,我們在界定“免除責任”的范圍時也應作相類似的理解,不能任意擴大。譬如買賣合同中賣方收取定金后遭遇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賣方可免除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的責任,但不能擴大到賣方返還原定金的義務也可以一同免除。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不當然是全部免除違約責任。應視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分別處理:如果不可抗力已使合同債務人的履行成為不可能,則應解除雙方當事人的合同,并免除債務人的違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只造成合同債務人的履行部分不能,則應變更合同內容,免除違約方的部分違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僅造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暫時困難,則可要求債務人遲延履行,但免除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
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怠于履行通知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仍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規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應將不可抗力的事實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應提供有關機構關于不可抗力的有效證明。
二、不可抗力如何認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某一情況是否屬不可抗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加以認定:
1、不可預見性。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在正常情況下,對于一般合同當事人來說,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一是客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合同當事人就應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有一定專門知識,那么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則該合同的當事人就應該預見到。另一個標準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年齡、智力發育狀況、知識水平,教育和技術能力等來判斷合同的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這兩種標準,可以單獨運用,但在多種情況下應結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盡管采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并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生,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個事件的發生完全可以通過當事人及時合理的作為而避免,則該事件就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對于意外發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這個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間性。對某一個具體合同而言,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在合同簽訂之后、終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間內發生的。如果一項事件發生在合同訂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遲延而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時,則不能構成這個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構成一項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免責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違約責任免責事由主要包括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
1、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
2、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
其他法定免責事由主要有兩類:1、 對于標的物的自然損耗,債務人可免責。這一情形多發生在運輸合同中。2、 未違約一方未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債務人對擴大的損失部分免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法律分析:違約責任中的免責事由有:
一、當事人約定的免責事由,具體由當事人協商;
二、法定的免責事由,例如不可抗力,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違約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相關推薦:
轉讓債權一定要有效嗎(債權轉讓須具備什么條件才有效)
什么是行政訴訟時效(行政訴訟法時效)
股份內部轉讓合同怎么寫(公司股份轉讓合同模板五篇)
車庫租賃合同怎么寫(停車場租賃合同協議書怎么寫三篇)
建房協議書(建房合同協議書)